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应用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存在的舞弊等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六条 参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各机构职责分配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定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意见; (二)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审定评价方案,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采取整改措施;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审阅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四) 公司风险控制部代表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五) 公司审计部代表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六)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涵盖公司及企业所有营运环节及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内容:(一) 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 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 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 被评价单位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 被评价单位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六) 被评价单位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审计部和风险控制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企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规章制度和书面报告等文字资料。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年度评价的程序为: (一) 公司审计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二) 公司风险控制部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企业按工作方案进行自查,编写自查评价报告; (三) 公司各相关部门、企业将自查评价报告上报公司风险控制部;(四) 公司审计部会同风险控制部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对各相关部门、企业自查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和再评价; (五) 公司审计部和风险控制部对再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公司审计部上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六)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 (七) 公司审计部将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八) 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九) 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跟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公司风险控制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的持续改善。同时,公司审计部亦应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价,以规范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检查评价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 检查评价部门应当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核对程序,确保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评价过程。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问题或存在缺陷的部门或企业,应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报本级管理层批准后,督促整改。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或认定的缺陷,应提出整改建议,并有权跟踪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作出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对外报送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以12月31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于评价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由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黑北农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