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休金就不能要赡养费?常德一75岁老人起诉亲生儿女及继子,法院判了
每月有一千五百块的退休金 她有三名成年儿女 其中一名是继子 持续多年的家庭赡养纷争 最终演变成一场诉讼 有退休金的老人,还能不能主张赡养费? 请看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张某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年轻时离婚后,8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7岁的女儿由张某抚养成人。 1985年,张某再婚,丈夫带着一名13岁的儿子。法院查明,张某与继子形成继母子关系。2022年,张某丈夫去世。 此后,75岁的张某每月领取1500元退休金。因患慢性疾病,她在2024年、2025年多次就医。因多次找子女索要赡养费未果,张某将亲生的一子一女及继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23年至2025年的赡养费97875元、后续赡养费并分担医疗费用。 庭审中,继子认为,自己与张某并未形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继母子关系;同时,张某有退休金,自己经济也有困难。其他子女也对赡养费标准和医疗费用分担提出了意见。 法官说法 本案系赡养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情形,成年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的关键,不是老人有没有退休金,而是她是否具备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以及继子女与继母之间是否具备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结合张某年满75周岁、患有慢性疾病、需要就医等情况,法院认为其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必要生活和就医支出,具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已认定张某与继子形成继母子关系,因此将其一并纳入赡养义务的承担范围。法院结合张某对各子女的抚养情况、各方收入与实际生活需要,确定由张某抚养成人的女儿每月支付600元,抚养时间较短的2名子女每月各支付200元。对张某主张的既往赡养费和医疗费用,法院结合子女此前已履行照顾义务、张某有退休金、部分费用支付情况等因素,未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张某的亲生儿子及继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二、张某的女儿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6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确立了“收入非免责”原则。老年人虽有退休金,但若不足以覆盖医疗及生活必需,子女仍应承担补充赡养义务。一是厘清继子女的赡养责任边界。继子虽非张某所生,但张某在其13岁时即与之共同生活,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法定的继母子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不能因生父去世或自身经济困难而免除赡养义务,这是法律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坚守。 二是明确“有收入不免责”的裁判导向。张某每月1500元的退休金,在慢性病高频就医的背景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与医疗支出。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无收入为前提,而在于弥补其收入不足以满足合理需求的部分。法院综合考量本地生活水平、张某实际开支及各子女负担能力,合理确定赡养费标准,既保障老年人尊严,也避免过度苛责子女。 三是对多子女家庭赡养纠纷的规则指引。本案涉及亲生子女与继子女并存的情形,法院对所有子女平等适用赡养规则,不因血缘亲疏而区别对待,强调赡养义务源于抚养事实而非血缘关系,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推崇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与法治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