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300274):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6-05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与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宝利”)、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签订了合伙协议,各方共同投资设立华泰宝利-苏州华旭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苏州华旭基金”或“合伙企业”)。苏州华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100,000万元,阳光新能源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19,900万元,出资占比19.9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BUT75 3.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6024.法定代表人:李胜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成立日期:2017年4月24日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10.关联关系:华泰宝利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11.经查询,华泰宝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4.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5.注册资本:60,060万人民币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05年1月18日 8.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11.其他说明:华泰资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华泰宝利-苏州华旭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5.成立日期:拟设立,尚未领取营业执照 6.存续期:自合伙企业成立起30年 7.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胜)8.股权结构: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1、目的和经营范围 (1)目的:进行中国法律、经营范围和合伙协议所允许的投资、投资管理及其它活动,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成立日”)起即设立并存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三十年(30),该期限为合伙企业市场主体登记的合伙期限。(具体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3、管理模式及管理费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及/或退出)管理运营,并按照合伙协议规定收取管理费。管理费计算方式为:(i)自 首次交割日起的5个自然年度内,每个自然年度的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的0.5%;(ii)自前述日期届满后至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封闭期届满之日,每个自然年度的管理费为管理人在本合伙企业实际管理规模的0.5%。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泰宝利,有限合伙人为阳光新能源、华泰资管。 2、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预计为100,000万元,由全体合伙人认缴,并按合伙协议约定实际缴付,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形式向合伙企业认缴和实缴出资。 (三)投资业务 1、投资标准 投资标准主要体现为投资标的筛选相关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资产类型:优选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储能项目等符合基金投资标准的新能源项目。 (ii)装机规模:单次投资大于20万千瓦。 (iii)运营年限:优先考虑已经并网运行,并有一定运行数据的项目;特别的,若无一定运营数据则需要单独设定考核机制。 (iv)区域情况:优选消纳良好区域电源项目、经济发达区域电站、或特高压外送项目。 (v)财务:净利润及现金流可覆盖每年不低于5%的基础分红要求。 (vi)收益:测算整体的资本金IRR不低于8%。 (vii)合规性标准:拟投资的标的公司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合规性要求,且底层项目应当参照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权证的合规要求。 2、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投资业务: (i)投资首发企业股票或监管机构特别限制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对外从事担保、抵押、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iii)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iv)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特殊目的载体、被投资公司提供的可转为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债权投资除外)。 (v)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vi)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vii)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viii)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本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目的。 2、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除另有明确约定或通过委派代表的方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控制或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 有限合伙人均无权要求选举、解除或替换普通合伙人。 (五)投资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华泰宝利委派产生,由5名委员构成。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六)收益分配 1、合伙企业因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益等取得任何收入后,应首先扣除应付的合伙费用(管理费不预先扣除)、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或责任所需款项,并扣除普通合伙人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独立决定保留的用以支付或承担合伙费用(管理费不预先扣除)、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义务所需款项,形成可分配收入,并按照本条约定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2、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条(非现金分配)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普通合伙人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3、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中国税收原则准备和审核每一税收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账户。 普通合伙人可单方决定所有与本合伙企业相关的税务事项,包括(i)为缴纳中国税款之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分配收入、负债、收益或损失,(ii)为遵守中国税收规定之必要或便利,根据中国税收原则为各合伙人维持独立的资本账户,和(iii)为合伙人准备与其缴纳和申报与本合伙企业有关的税负所需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文件。 (七)退出机制 在满足退出条件时,管理人将考虑多种退出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退出、向第三方转让、公募REITs、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资本市场工具以及其他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等。 (八)协议生效 协议于合伙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自各方签署且经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合伙企业主要聚焦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推荐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同时阳光新能源和公司其他子公司未来可为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提供运维、电力交易等服务,获得长期可持续收益。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本次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设立该基金,有助于新能源投资开发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基金尚在募集过程中,基金最终募集规模及后续的投资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合伙企业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亦可能存在装入基金的新能源电站项目收益率波动较大及退出困难等风险因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投资认购合伙企业份额、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公司在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本次投资设立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公司对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七、备查文件 1、《华泰宝利-苏州华旭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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