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30043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912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夏信德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5人,代表股份158,006,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202,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0人,代表股份25,80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3人,代表股份25,8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0人,代表股份25,80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67%。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44,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3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1%;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3%;反对3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2%;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担保预计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1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63%;反对12,08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85%;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47,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35%;反对12,08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782%;弃权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昆律师、石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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