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大电力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95.52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6,850.5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44.9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88号)。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后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和公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上述截至202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及情况 本次拟对“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主要原因系:(1)根据“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该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具体投入,公司重新评估测算了“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费用的实际需求,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原安装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实验室装修费等较前期测算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等原因,导致整体项目建设成本上升,因此拟调增建设工程投资费用;(2)公司重新评估测算了“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所需设备投资的费用,部分设备采用国产化替代方案,并通过采取与多家供应商谈判比价择优合作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研发设备的采购成本,因此拟调减研发设备投资费用。 上述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系公司基于项目当前实际实施进展及客观需求作出,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核心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向、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金额和实施主体,亦不会对后续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公司经营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保障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 五、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高效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无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2 ——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许梦燕 金晓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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