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300548):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42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Tree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 邮编:100007th 12 Floor,RafflesCityBeijingOfficeTower,No.1DongzhimenSouth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7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42号 致: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芯盛(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芯盛武汉”)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协议的相关资质、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协议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见。鉴于本次重大合同之交易对方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主体,对于本次重大合同的有关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及本法律意见涉及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仅依据公开资料信息、具有资格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有)发表法律意见,且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所基于的前提、限定和假设,亦适用于本所律师依据前述境外律师法律意见而发表的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之协议构成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交易协议、相关公告文件及测算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芯盛武汉与相关交易对方所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预计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450,000万元,约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78%。 因此,根据《监管指引第2号》第7.3.1款、7.3.7款之规定,长芯盛武汉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协议因“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而构成重大合同,并且达到“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的相应指标。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协议、境外公开资料及公示信息等相关资料,长芯盛武汉本次所签署之协议的交易对方为境外主体,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对方的具体信息予以豁免披露。 根据境外公开资料及公示信息等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协议之交易对方作为签署主体真实存在,具备签署、履行该项重大协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真实存在的境外主体,具备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及履行该项重大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协议、签署过程记录等相关资料,本次协议由长芯盛武汉与交易对方合法签署并已生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协议等相关资料,本次协议对协议标的、产品名称、单价、最低销售总数量承诺、交付安排、履约保证金、协议生效条件及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项重大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真实存在的境外主体,具备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及履行该项重大协议的主体资格;该项重大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崔 白 赵泽铭 2026年7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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