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0022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17:21:56 中财网
原标题:九阳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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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调整前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召开2026年第1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核查意见“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制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持股计划已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4、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3、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6年4月21日,九阳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核查意见“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本次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等文件的修订,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本持股计划的修订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充分征求持有人的意见,并经本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4、公司对本持股计划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整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调整本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3、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特别提示”部分修订如下: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72个月,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 员会根据解锁安排及持有人的个人考核完 成情况将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解锁至持有 人。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72个月,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24个月、36个月、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届 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解锁安排及持有人 的个人考核完成情况将对应的标的股票权 益解锁至持有人。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部分修订如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与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3期 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 个月,均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 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 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分配至持有 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与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3期 解锁,锁定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 个月,均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 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 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分配至持有 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36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第二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36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48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依据持有人2026年-2028 年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解锁权益至持 有人,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 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依据持有人2027年-2029 年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解锁权益至持 有人,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 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公司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以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调整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3)份,无副
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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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耿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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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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