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688399):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硕世生物 股票代码:688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房永生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梁锡林 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王国强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泰州市陆家路西侧、滨河路北侧疫苗工程中心A102-5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泰州市陆家路西侧、滨河路北侧疫苗工程中心A102-2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泰州硕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泰州市陆家路西侧、滨河路北侧疫苗工程中心A102-1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泰州硕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泰州市陆家路西侧、滨河路北侧疫苗工程中心A102-3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泰州硕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泰州市陆家路西侧、滨河路北侧疫苗工程中心A102-4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7号 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于2026年7月29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原协议,一致行动关系提前终止所致。《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硕世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5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7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1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15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7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8第七节 备查文件..................................................19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2026年7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124,130,147股,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不直接持股,房永生担任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梁锡林为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出资份额最大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闰康生物控制公司27.53%股份,通过泰州硕源、泰州硕康控制公司3.81%股份,通过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控制公司0.90%股份,王国强先生持有公司8.73%股份。 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和王国强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2月5日、2024年12月5日、2025年12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原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房永生乙方:梁锡林丙方:王国强(以上各方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1、作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三人在通过其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及其所能控制的董事(本协议所称“所能控制的董事”指由其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获任的董事)作出对公司的决策时应保持一致行动。 2、各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直接和间接股东的提案权和表决权、提名公司董事人员、选举董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以房永生的意见为准。 3、在各方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三人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以房永生的意见为准。 4、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开展积极合作,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在一致行动期间,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还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处理涉及公司相关的各重要事项。 5、各方承诺,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6、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十二个月。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原协议。据此,各方就终止事宜达成《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自2026年7月29日起提前终止。自终止生效之日起,各方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即告消灭,原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终止之日起,三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各方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如适用)决策中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各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董事权利。 各方确认,原协议履行期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各方均严格遵守了原协议各项约定。各方特别确认,不存在任何违反原协议违约金的情形。各方相互豁免原协议项下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责任,互不追究,亦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对价。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硕世生物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于2026年7月29日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原协议,一致行动关系提前终止所致。《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变更为房永生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硕世生物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不直接持股,房永生担任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梁锡林为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出资份额最大的有限合伙人,通过闰康生物控制公司27.53%股份,通过泰州硕源、泰州硕康控制公司3.81%股份,通过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控制公司0.90%股份,王国强先生持有公司8.73%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由5,085.5533万股调整为4,002.35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0.97%变更为32.24%(变动原因系王国强先生持股不再纳入合并计算,非股份增减持所致)。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任职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权利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目前控股股东闰康生物处于涉诉状态,梁锡林作为闰康生物有限合伙人,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闰康生物。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最终判决解散闰康生物,房永生将不再担任闰康生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进一步发生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和王国强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闰康生物、泰州硕源、泰州硕康、泰州硕和、泰州硕科、泰州硕鑫的营业执照; 2、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和王国强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梁锡林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王国强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盖章):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盖章):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盖章):泰州硕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盖章):泰州硕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盖章):泰州硕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梁锡林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王国强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盖章):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盖章):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盖章):泰州硕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盖章):泰州硕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盖章):泰州硕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房永生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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