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60110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19:56:39 中财网
原标题: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2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市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的
相关条款,结合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后《公司章程》由二百一十八条增加至二百二十一条。

2.细化董事长定位,明确其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董事,增加法
定代表人产生、变更表述。

3.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完整范围,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统一表述为“高级管理人员”。

4.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新增公司控制权变更的
规定,要求股东保持过渡期经营稳定义务,出现重大问题要求及时
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5.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增股东权利征集
规则,明确征集人范围、不得设置征集限制。

6.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特定的规定下,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仅限公开集中交易方式,删除“证监会认可其他方式”。

7.新增审计委员会专项职责条款,覆盖内外审计监督、财务披
露审核、内控评估、代行部分监事会职权、授权事项等,完善内控
监督体系。

8.董事会拟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同步修改非职工代表董事的
提名和选举、职工董事的选举、任免等全流程相关条款。

9.落实廉洁内容入章的规定,将“党委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
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公司董事、经理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具体化内容纳入章程。

10.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细化完
善董事、董事会秘书履职条款、高管选聘等条款。

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除以上修改外,《公
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9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新增第四十六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 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 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五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抵押事项,累计 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风险投资(含委 托理财)事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五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抵押 事项,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拟 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 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 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等股东 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 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第八十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 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 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 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 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 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董 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 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 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支持和监督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 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 文化融入企业治理,推动管党治党责任 向基层延伸。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 识形态领域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众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第一百零六条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董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事会其他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 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董事忠实 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仍应当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他法 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 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控制,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 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非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
 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为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 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 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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