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恒和集团(00513):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H)至(V)条刊发之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及 第13.51(2)(h)至(v)條刊發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恒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及第13.51(2)(h)至(v)條就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施榮懷先生(「施先生」)作出。 茲提述聯交所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出有關其對力高健康生活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70)(「力高」)採取紀律行動之紀律行動聲明(「該聲明」)。力高為一家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聯交所裁定力高違反上市規則,並決定向力高施加該聲明所載之制裁及指令。施先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起擔任力高之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聯交所在該聲明中的確認,有關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力高及其兩名執行董事,而不適用於力高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包括施先生)。有關詳情,請參閱刊載於聯交所網站之該聲明。 施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為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據董事會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該聲明所載事項與本集團事務無關,亦不會對本集團或施先生履行其作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職責構成任何影響。 除該聲明及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有關施先生之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條予以披露,亦無有關施先生於本公司之董事職務的任何其他事項須提請本公司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承董事會命 恒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陳偉立 香港,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陳偉立先生、鄭小燕女士、陳慧琪女士、 陳美琪女士及黃君挺先生;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余嘯天先生, BBS, M B E,太平紳士、 陳炳權先生、施榮懷先生, G B S, BBS,太平紳士、張志輝先生及任達榮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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