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ST八菱(002592):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6-043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时任负责人王安祥,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海南弘天名义,将合计4.66亿元的三张定期存单对外违规提供质押担保,最终导致存单项下资金被全部划转。受前述违规担保事项影响,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为挽回违规担保造成的资金损失,海南弘天已依法启动诉讼追偿程序,各案件具体进展情况如下:1、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1.7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生效,已于2025年12月24日完成全部执行程序并正式结案,海南弘天累计收回涉案款项1.03亿元。 2、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1.46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广东高院原判,依法认定案涉质押合同无效,判令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返还本金730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收回,最终回款金额及回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1.5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无生效判决,案件终审结果、后续执行进度及涉案款项回收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遗留问题尚未全部处理完毕,公司股票所涉其他风险警示暂无法撤销。敬请投资者审慎研判、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北京弘天股权转让事项进展 2022年11月15日,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与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海南弘天及本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弘天将其持有的海南弘天100%股权以48.60万元转让给万厚公司;同时约定,海南弘天自行负责追偿4.66亿元违规担保损失,追偿所得款项扣除追偿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超出500万元的部分,将用于购买公司所持北京弘天51%股权。 2023年6月29日,公司与广西德天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厚公司”)、北京弘天、海南弘天、万厚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所持北京弘天15%股权,以1000万元交易对价转让给海南弘天、万厚公司共同指定的受让方德天厚公司。协议约定,若海南弘天成功追回4.66亿元违规担保损失,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相关费用及本次股权转让款120%(即1200万元)后,剩余金额超出500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司持有的北京弘天剩余股权。 鉴于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1.7亿元质押合同纠纷案件已执行终结并成功收回1.03亿元执行款,依据前述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25年12月29日,公司与德天厚公司、北京弘天、海南弘天、万厚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德天厚公司受让公司持有的北京弘天剩余36%股权。受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的两起诉讼案件的不确定性影响,本次股权转让最终交易对价暂无法确定。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德天厚公司已于签约当日向公司支付6500万元股权交易诚意金。截至2026年6月30日,该笔诚意金状态稳定,未发生退还、抵扣等任何变动。后续待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股权处置全部确认条件达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完成相关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进展 为扩充公司主营业务产能、优化整体产业布局、提升核心市场竞争力,公司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工作。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亿元。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八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八菱”)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 因本次发行原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相关筹备工作尚未完成,为保障本次发行事项持续推进,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12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统一顺延12个月,延期后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除有效期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及董事会授权内容均保持不变。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暂无新增实质性进展。后续若产生需对外披露的重要事项,公司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年4月2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283,331,1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合计14,166,557.85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19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分红款项已足额发放至全体股东账户。 (五)控股子公司安徽八菱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进展为顺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趋势,聚焦核心主业、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精准匹配下游客户本地化配套需求,公司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配件产能升级与异地布局战略落地。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八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并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项目1栋主体厂房已建设完成。目前,公司正稳步推进各分项工程专项验收、厂区配套设施施工、厂区绿化及室内装修等工作,同步开展生产设备进场、安装与调试作业,全面落实人员招聘、岗位培训、生产工艺验证等试生产前置筹备工作,全力保障一期项目按期投产运营。 (六)恐龙项目合同纠纷案件进展 因2022年北京冬奥会场馆改造需要,恐龙项目于2019年4月暂停演出并撤出国家体育馆。为保障项目后续运营,2019年4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与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出资设立剧场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建设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专用剧场,剧场建成后出租给印象恐龙作为恐龙项目演出专用剧场。 2022年9月,贺立德、覃晓梅及其关联主体就上述《合作协议书》履约事宜产生的纠纷,将公司及印象恐龙诉至人民法院;同年11月,因贺立德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剧场建设义务,印象恐龙依法提起反诉。202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同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违约责任认定、损失赔偿金额核算等核心争议事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两起案件仍处于重审的一审审理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七)华纳新材料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展 2024年,公司在配合税务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广西华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2019年度存在两份净利润等核心财务数据差异巨大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公司认为黄某定、陆某青作为华纳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故意提供不实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行为,该不实信息误导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致使公司于2020年6月低价转让所持有华纳公司股权,严重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以黄某定、陆某青、广西国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汉公司”)为被告,以华纳公司为第三人,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判令各被告返还公司原持有的华纳公司43.65%股权及该股权所附全部股东权益(如未能返还股权,则由被告折价补偿),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2026年1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已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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