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林洋能源(601222):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6-5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以上担保为新增担保,担保期限均为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林洋储能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和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在审批担保额度内,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太阳能”)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调剂至新加坡林洋使用,新加坡林洋资产负债率低于70%,林洋太阳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担保额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0000万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本合同担保系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担保范围为该部分被担保债务(包括或有债务)的相应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6、保证期间: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22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7.05亿元、美元1.57亿元及欧元0.32亿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17亿元,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2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4.83亿元,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19%。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