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数文化(60063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数文化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18:07:43 中财网
原标题:浙数文化: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数文化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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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数文化”)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7月31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7 16
年月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了《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23),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14:3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5号浙报数字文化科技园A座3楼306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何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7 31 9:15-15:00
年月 日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17,357,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47%,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8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3,265,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45,975,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6%;反对3,977,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3%;弃权6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2.《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同意645,911,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7%;反对4,017,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0.6174% 694,900
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69%。

3.《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648,30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2%;反对2,0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弃权2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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