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60110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18:41:36 中财网 |
|
原标题:
昊华能源: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601101
昊华能源
目 录
会议须知..............................................................................................................................-1-
会议议程..............................................................................................................................-3-
议案一: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4-
附件:杜非先生简历...................................................................................................-5-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8-
会议须知
为确保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股东会的正常秩序、提高
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
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够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代表的
持股总数,请登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
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
会场。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
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
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和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相关规则。如股东(或股
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会议会务组登
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代理人)发言。股东(或代
理人)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
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对于干扰股
东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
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问。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
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
题进行,简明扼要。会议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
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书
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
关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
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七、对与议案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
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
有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股
东代表受托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
名及持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划“√”,反对的在“反
对”栏内划“√”,弃权的在“弃权”栏内划“√”。一项议案
多划“√”或全部空白的、字迹无法辨认的、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议案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由律师宣读法律
意见书。
十、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人员若无其他问题,应自觉离开
会场,请勿进入公司办公场所,以免打扰公司员工的正常作息。
特此告知,望各位股东遵守。
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令光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7日15时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层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律师;
其他有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股东会纪律;
三、推举监票人、计票人;
四、宣读以下议案概要:
1.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回答提问;
六、主持人宣布进行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议案一: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推荐函,
推荐杜非先生为公司董事,李长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现拟选举杜非先生为公司董事,李长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杜非先生简历
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议案一: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附件:
杜非先生简历
杜非,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大学学历,工学学士,
高级工程师。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9月入党,历任中
煤集团公司煤炭贸易本部员工(期间借调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
工作);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物流管理部计划主管、铁路运输管
理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中煤能源股份公司办公室副
主任、煤炭销售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
口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国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煤能源股份公司煤炭销售中心副总经理;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原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煤资源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中国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营销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中煤能源股份公司煤炭销售中心、煤
化工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廉洁内容进章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
《市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条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修改后《公司章程》由二百一十八条增加至二百二十一条。
2.细化董事长定位,明确其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董事,增加
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表述。
3.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完整范围,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统一表述为“高级管理人员”。
4.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新增公司控制权变更
的规定,要求股东保持过渡期经营稳定义务,出现重大问题要求
及时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5.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增股东权利征
集规则,明确征集人范围、不得设置征集限制。
6.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特定的规定下,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仅限公开集中交易方式,删除“证监会认可其他方式”。
7.新增审计委员会专项职责条款,覆盖内外审计监督、财务
披露审核、内控评估、代行部分监事会职权、授权事项等,完善
内控监督体系。
8.董事会拟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同步修改非职工代表董事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的提名和选举、职工董事的选举、任免等全流程相关条款。
9.落实廉洁内容入章的规定,将“党委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公司董事、经理遵守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具体化内容纳入章程。
10.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细
化完善董事、董事会秘书履职条款、高管选聘等条款。
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除附件对照表修改
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已于2026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
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
定执行。 |
|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开展党的活动。 |
|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
| |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
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
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五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抵押事项,
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风险投
资(含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五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抵押事项,
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风险投
资(含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向公
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
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任。 | 后立即就任。 |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
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
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
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
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
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支持和监督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
入企业治理,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延
伸。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
形态领域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
作。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 第一百零六条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会
其他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
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
| | |
| |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
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
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控制,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
| | |
| | |
| |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
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非职工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为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
员。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
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
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
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