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江波龙(30130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6-073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2026年度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 其中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大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迈”)、雷克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雷克沙”)提供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须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关于为深圳大迈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因深圳大迈日常经营的需要,深圳大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前述业务提供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的保证担保,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关于为深圳雷克沙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因深圳雷克沙日常经营的需要,深圳雷克沙向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前述业务提供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保证担保,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大迈
(一)深圳大迈: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 2、债务人:深圳市大迈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柒亿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或减免。 6、保证范围: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深圳雷克沙: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 2、债务人:雷克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伍亿元整)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或减免。 6、保证范围: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虽然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但其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其不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2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3.20%。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7.95亿元(涉及外币的,则按照国家外汇局网站公布的2026年7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70%,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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