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0012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6-043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51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A座20层R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颖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经全体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刘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2,125,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52.91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0,496,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42.17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629,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10.74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327,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3.72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326,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3.7277%。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1,38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6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8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34%;反对6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4%;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0,399,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2%;反对7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5%;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0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26%;反对7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0%;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270,899,114股,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如有议案得票比例之和不等于100%,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潘兴高、姚金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7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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