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21:02:33 中财网
原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7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嵇霖先生、嵇敏先生、曹毅先生: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交大昂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50%的联营企业。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6,200万元。2015年1月、5月,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4,700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2021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50%,计提减值金额为2,350万元。

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2,350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据不足,涉嫌虚减2021年度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更正后202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13.52%,导致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9月、10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4,000万元至久鼎典当。

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

2024年末,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期补充计提的2,350万元减值损失冲回,涉嫌虚增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2024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导致公司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嵇敏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2024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毅时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审慎研判会计差错更正,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嵇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本局(电话021-50121078,传真021-5012103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七)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处罚系针对以往年度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采取积极态度应对上述事项,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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