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洲际(600759):洲际油气关联方名单动态管理与更新制度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21:07:03 中财网
原标题:ST洲际:洲际油气关联方名单动态管理与更新制度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单动态管理与更新制度
2026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识别、报备、登记、更新及使用管理,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洲际油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
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
(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关联方名单管理工作。所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更新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关联方名单应当覆盖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不得遗漏;
(二)及时性原则:关联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名单;
(三)准确性原则:关联方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关联关系认定
应当有明确的依据;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但形式上不明
显的交易对手,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慎认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秘办(或证券事务部门)是关联方名单管理的归
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审核各渠道报送的关联方信息;
(二)建立和维护关联方名单;
(三)对存疑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和认定;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进行认
定;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要求,及时维护、更新
关联方库信息;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所属公司
通报关联方名单。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
(二)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
关注关联方名单是否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三)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联方名单的确认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其本人及
(二)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报送;
(三)配合公司关联方名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所属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等适用本条关联方信息主
动报送义务。

第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履
行以下义务:
(一)在持股或控制关系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
办报送其关联方信息;
(二)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报送;
(三)配合公司关联方名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所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
作:
(一)所属公司发生股权结构变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合作主体变更等可能导致关联方新增或变更的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即时报送公司董秘办。

(二)所属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新
识别的关联方信息汇总报送公司董秘办。

第十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新发现可能构成关联
方的主体的,应当及时向董秘办报告。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其认定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从以下渠道主动识别关联方:
(一)公司股东名册及股权结构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部单位的任职情况;
(五)所属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方身份的主体;
(七)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将具有关联方身份的
主体;
(八)日常业务开展中识别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交易对手的关
联关系变化;
(九)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保持对
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主动核查其是否构成关联方:
(一)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与已知关联方
存在相似性;
(三)交易条件、定价方式等明显优于或劣于一般商业条款;
(四)对于境外多层离岸平台、境外油气联营合作主体、钻井及
地面工程服务商等交易对手,应当穿透核查其最终实际控制人及受益所有人。存在股权代持、联合开发安排、关键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的,公司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是否为关联方;
(五)其他可能表明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秘办对存疑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时,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
(一)要求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等公开信息;
(三)咨询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意见;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新增关联方的认定,由公司董秘办根据核查结果进行
确认,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对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新增关联方认定,应当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经确认的新增关联方,应当及时更新至关联方名单,并书面通知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

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其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方信(一)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三)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报送。

第十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在持股或控制关系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
其关联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三)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报送。

第十九条关联方报备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
系说明等;
(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三)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五章关联方名单的建立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秘办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识别和报备渠道,
建立统一的关联方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关联方名称/姓名;
(二)关联方类型(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四)关联关系认定依据及所适用的规则情形;
(五)关联关系起始日期;
(六)关联关系状态(有效/失效);
(七)更新日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的定期更新机制:
(一)季度更新: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董秘办应当对名
单进行全面复核,确保名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年度更新:每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董秘办应当对名单进
行全面梳理和确认,确保与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即
时更新: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变动;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包括因
(四)关联方的控制关系、任职情况等发生变化;
(五)新发现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六)其他导致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要求,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秘办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关联方报备、登记、更新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六条关联方名单自公司董秘办完成更新并通知各相关部
门之日起生效适用。紧急情况下,经董秘办确认的关联方认定,自认定之日起适用。

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收到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前已签订合同并开
展的交易,不因名单更新而追溯认定为关联交易。但该交易尚未履行完毕的,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对于新增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新的交易订单,应当适用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对于已锁定交易条件和金额的原合同项下履约付款,可免予重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但应当在关联交易台账中予以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关联关系终止后,关联方名单中的相应主体应予标
注“失效”并注明失效日期。自失效之日起,该主体不再被视为关联方,但失效之日前已启动的交易流程(已进入合同审批或资金支付环节的)仍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完成。

第六章关联方名单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
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当通过关联方名单对交
易对手方进行核查。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主动核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关联方名单嵌入以下业务流程:
(一)合同审批环节:经办部门应当核对交易对手方是否在关联
方名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办理;
(二)资金支付环节:财务部门应当核对收款方是否在关联方名
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当确认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三)新业务拓展环节:业务部门在拓展新客户、新供应商时,
应当通过关联方名单进行核查,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主动核查。

第三十条公司董秘办应当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所属公司通报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关联方信息。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的管
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关注:
(一)关联方名单是否及时更新;
(三)是否存在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四)各责任主体的报备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关联方名单管理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对关联方识别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秘办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的自查机制,
每季度对名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或遗漏关联方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更新关联方名单的;
(四)在交易活动中未按规定查阅关联方名单,导致关联交易未
被及时识别的;
(五)刻意隐瞒境外工程服务商、预付工程款对应隐性关联方,
通过多层境外壳公司规避关联方认定;
(六)未将境外油气联营合作主体、代持合作方纳入关联方名单,
造成大额隐匿关联交易;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关联交易违规、遭受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