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洲际(600759):洲际油气关联方名单动态管理与更新制度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单动态管理与更新制度 2026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识别、报备、登记、更新及使用管理,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洲际油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 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 (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关联方名单管理工作。所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更新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关联方名单应当覆盖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不得遗漏; (二)及时性原则:关联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名单; (三)准确性原则:关联方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关联关系认定 应当有明确的依据;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但形式上不明 显的交易对手,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慎认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秘办(或证券事务部门)是关联方名单管理的归 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审核各渠道报送的关联方信息; (二)建立和维护关联方名单; (三)对存疑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和认定;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进行认 定;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要求,及时维护、更新 关联方库信息;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所属公司 通报关联方名单。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 (二)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 关注关联方名单是否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三)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联方名单的确认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其本人及 (二)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报送; (三)配合公司关联方名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所属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等适用本条关联方信息主 动报送义务。 第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履 行以下义务: (一)在持股或控制关系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 办报送其关联方信息; (二)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 新报送; (三)配合公司关联方名单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所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 作: (一)所属公司发生股权结构变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合作主体变更等可能导致关联方新增或变更的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即时报送公司董秘办。 (二)所属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新 识别的关联方信息汇总报送公司董秘办。 第十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新发现可能构成关联 方的主体的,应当及时向董秘办报告。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其认定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从以下渠道主动识别关联方: (一)公司股东名册及股权结构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部单位的任职情况; (五)所属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方身份的主体; (七)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将具有关联方身份的 主体; (八)日常业务开展中识别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交易对手的关 联关系变化; (九)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保持对 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主动核查其是否构成关联方: (一)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与已知关联方 存在相似性; (三)交易条件、定价方式等明显优于或劣于一般商业条款; (四)对于境外多层离岸平台、境外油气联营合作主体、钻井及 地面工程服务商等交易对手,应当穿透核查其最终实际控制人及受益所有人。存在股权代持、联合开发安排、关键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的,公司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是否为关联方; (五)其他可能表明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秘办对存疑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时,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 (一)要求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等公开信息; (三)咨询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意见;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新增关联方的认定,由公司董秘办根据核查结果进行 确认,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对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新增关联方认定,应当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经确认的新增关联方,应当及时更新至关联方名单,并书面通知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 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其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方信(一)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三)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报送。 第十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在持股或控制关系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秘办报送 其关联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三)其他可能构成关联方的主体。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报送。 第十九条关联方报备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 系说明等; (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三)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五章关联方名单的建立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秘办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识别和报备渠道, 建立统一的关联方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关联方名称/姓名; (二)关联方类型(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四)关联关系认定依据及所适用的规则情形; (五)关联关系起始日期; (六)关联关系状态(有效/失效); (七)更新日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的定期更新机制: (一)季度更新: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董秘办应当对名 单进行全面复核,确保名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年度更新:每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董秘办应当对名单进 行全面梳理和确认,确保与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即 时更新: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变动;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包括因 (四)关联方的控制关系、任职情况等发生变化; (五)新发现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六)其他导致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要求,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秘办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关联方报备、登记、更新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六条关联方名单自公司董秘办完成更新并通知各相关部 门之日起生效适用。紧急情况下,经董秘办确认的关联方认定,自认定之日起适用。 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收到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前已签订合同并开 展的交易,不因名单更新而追溯认定为关联交易。但该交易尚未履行完毕的,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对于新增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新的交易订单,应当适用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对于已锁定交易条件和金额的原合同项下履约付款,可免予重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但应当在关联交易台账中予以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关联关系终止后,关联方名单中的相应主体应予标 注“失效”并注明失效日期。自失效之日起,该主体不再被视为关联方,但失效之日前已启动的交易流程(已进入合同审批或资金支付环节的)仍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完成。 第六章关联方名单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 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当通过关联方名单对交 易对手方进行核查。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主动核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关联方名单嵌入以下业务流程: (一)合同审批环节:经办部门应当核对交易对手方是否在关联 方名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办理; (二)资金支付环节:财务部门应当核对收款方是否在关联方名 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当确认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三)新业务拓展环节:业务部门在拓展新客户、新供应商时, 应当通过关联方名单进行核查,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主动核查。 第三十条公司董秘办应当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所属公司通报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关联方信息。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名单的管 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关注: (一)关联方名单是否及时更新; (三)是否存在应识别未识别的关联方; (四)各责任主体的报备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关联方名单管理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对关联方识别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秘办应当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的自查机制, 每季度对名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或遗漏关联方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更新关联方名单的; (四)在交易活动中未按规定查阅关联方名单,导致关联交易未 被及时识别的; (五)刻意隐瞒境外工程服务商、预付工程款对应隐性关联方, 通过多层境外壳公司规避关联方认定; (六)未将境外油气联营合作主体、代持合作方纳入关联方名单, 造成大额隐匿关联交易;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关联交易违规、遭受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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