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戈新材(92008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21:31:34 中财网
原标题:金戈新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戈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金戈新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收益水平,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并确保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收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理财方式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并确保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委托理财期限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此次董事会决议有效期限,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6年 7月 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2026年 7月 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可能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进而产生收益的波动;
2、公司拟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资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的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相关理财产品的投向、投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公司所购买的为短期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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