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股份: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恒兴股份:发行保荐书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二〇二六年七月 声 明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恒兴股份”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并已聘请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财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9 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14 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15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19 七、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过程 .............................................. 19 八、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 32 九、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32 十、关于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 3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财信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冯海轩和肖陆平。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冯海轩先生,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财信证券股权融资部,曾参与电广传媒 IPO、洞庭水殖 IPO、岳阳纸业 IPO、时代新材 IPO等项目,担任南岭民爆 IPO项目主办人及华天酒店再融资、广百股份再融资、珠江钢琴 IPO、高争民爆 IPO、五新隧装北交所等项目保荐代表人。冯海轩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肖陆平先生,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15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就职于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肖陆平先生现任职于财信证券股权融资部,主要负责 21株云发、21龙山城投债、22岳阳惠华债、伟业股份新三板挂牌、贝博电子新三板挂牌等项目。肖陆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郭国辉,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现任职于财信证券股权融资部,曾主要负责或参与昱成投资收购上市公司兰州黄河财务顾问项目、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娄底金融投收购天洁环境财务顾问项目、弘湘汽车收购达志科技财务顾问项目、宝特股份新三板挂牌、恒兴股份新三板挂牌等项目。郭国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其他项目组成员为:曾师虎、蒋和清、童翔、王栋娜、吴静旋、刘嘉冰、张哲。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系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北交所上市辅导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财信证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有效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制定并严格遵循《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具体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2023年 12月 28日,财信证券召开立项评审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审议恒兴股份深交所主板 IPO项目立项申请。参加项目立项评审会议的立项委员包括吴国平、吕超、黄崇春、徐行刚、郭耀,参会委员在对恒兴股份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履行了记名投票程序,投票结果同意本项目进行立项。 2024年 1月 5日,经投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恒兴股份深交所主板 IPO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因公司将申报板块由深交所主板调整为北交所,2024年 10月 31日,财信证券召开立项评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审议恒兴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立项申请。参加项目立项评审会议的立项委员包括谭婉冰、吴国平、郭耀、张伟、黄崇春,参会委员在对恒兴股份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履行了记名投票程序,投票结果同意本项目进行立项。 2024年 11月 6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投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质量控制部门初审 项目组于 2025年 5月 6日向质量控制部门申请质控初审,质量控制部门指定质控人员组成质控复核小组对项目初审材料及尽职调查底稿及进行审核。质控复核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启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质控复核小组于 2025年 5月 6日至 2025年 5月 9日、2025年 5月 12日至 2025年 5月 16日、2025年 5月 19日通过实地察看、访谈、查阅等方式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风险,同时审阅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意见。质量控制部门人员审阅了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并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机构审核 常设内核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需要安排内核人员对本项目履行审核程序,常设内核机构执行了现场核查。常设内核机构通过实地查看、问询等方式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风险,对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并形成审核意见,作为内核申请材料提交给内核委员审阅。 2025年 5月 21日,常设内核机构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问核工作。常设内核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情况汇报给内核负责人,由内核负责人决定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及内核委员组成等事项。常设内核机构于 2025年 5月 21日将内核会议通知、内核申请文件等送达项目的内核委员。 4、内核会议 2025年 5月 28日,内核委员会召开本项目内核会议,参与审核本项目的内核委员由杨小玲、黄崇春、杜宏、陈博、王培鑫、刘兴康、郭耀共 7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为 3名,未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有不低于 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表决投票。本次内核会议上,项目组向参会的内核委员汇报了项目主要情况,并就常设内核机构及内核委员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本项目内核委员在审阅项目组对内核问题的回复并经讨论后,对本项目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无条件通过。 (二)内部审核意见 针对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财信证券于 2025年 5月 28日召开内核会议。内核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参会内核委员为 7名,经审议表决,出席本次内核委员会会议的 7名内核委员一致同意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对外申报材料。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已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作为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信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财信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保荐恒兴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4年 11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2024年 12月 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事宜。 3、2025年 11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4、2025年 12月 1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事宜。 5、2026年 1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6、2026年 3月 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同股同权,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发行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对价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已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发行人已聘请财信证券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取消)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75,509.24万元、87,903.68万元、81,432.95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 12,958.92万元、13,175.21万元、12,205.2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1,303.99万元、11,344.56万元、11,063.81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发行人主要从事紫外光(UV)固化涂料和 PUR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有主营业务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稳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356号、天健审〔2025〕2-370号、天健审〔2026〕2-34号)。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经核查,2024年 9月 23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4﹞2668号),发行人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所属层级为创新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票连续挂牌时间已超过 12个月,且发行人目前为创新层挂牌企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如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如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所述,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如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UV涂料、PUR热熔胶等的生产与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刑事犯罪、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行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经核查,2024年 9月 23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4﹞2668号),发行人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所属层级为创新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票连续挂牌时间已超过 12个月,且发行人目前为创新层挂牌企业,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一)款的规定。 2、如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2-34号),发行人 2025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68,462.61万元,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2,097.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 2,411.55万股(含本数,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预计不少于 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现股本 6,291.00万股。 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2,097.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预计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五)款的规定。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4年 12月 4日(审议上市相关议案股东会权益登记日),发行人在册股东人数为 8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人。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六)款的规定。 7、结合发行人最近六个月二级市场交易对应的市值情况、可比公司的估值,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370号、天健审〔2026〕2-34号),2024年度、2025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11,344.56万元、9,827.07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 21.67%、15.54%,符合《上市规则》2.1.3第(一)款的规定。 8、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规则》2.1.4列示的负面情形,符合《上市规则》2.1.4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 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在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六)项的规定。 9、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2.1.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情况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上市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网站、专业机构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访谈等多种渠道,了解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未来发展方向,同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采购、销售、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具体如下: (一)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树脂、助剂等化工产品,市场供应充足,但价格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国际政治、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和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受近期中东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国际原油价格剧烈震荡,带动公司原材料树脂、助剂等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如未来中东区域争端持续升级,局部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可能会出现重大波动。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91.15%、90.70%及 90.54%,直接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营业成本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原材料价格上涨 1%,测算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 3.30%、3.77%及 3.57%;若原材料价格上涨 5%,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 16.49%、18.86%及 17.83%;若原材料价格上涨 10%,测算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 32.99%、37.73%及 35.65%;若原材料价格上涨 15%,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 49.48%、56.59%及53.48%。如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而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调整,公司经营业绩将随之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一定经营风险。 2、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下游客户生产的 PVC地板大部分出口销售至美国和欧洲市场。近年来,全球贸易受到了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化、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贸易摩擦明显增多,国际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若未来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形势变动较大,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频现,或公司下游客户产量因关税政策大幅变动而受到重大影响,进而加剧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可能对公司业绩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UV涂料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情况加大,行业内存量企业或新进入者对公司的挑战将加大;竞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压力增大,产品价格下调,盈利能力降低,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境外销售风险 受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近年公司客户纷纷到东南亚地区建厂生产,公司相应在越南和泰国建立了子公司,境外销售的比例逐年提高。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11,784.24万元、22,809.03万元及 27,783.8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61%、25.95%及 34.12%;公司境外销售结算货币为美元及当地货币;若当地经营环境、国际贸易形势或外币汇率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因此而承受损失。 5、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1,432.95万元,同比下降 7.3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1,112.09万元,同比下降 2.0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9,827.07万元,同比下降 18.80%。2025年 3月,基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公司下调了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受美国关税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销量有所下滑,使得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若未来受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国际贸易形势、境外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上述变化,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0,322.34万元、38,024.89万元及 39,459.75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40.66%、32.31%及 29.42%。尽管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出现波动,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回款项,应收账款金额增多、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坏账损失增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803.58万元、9,201.24万元及9,804.6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87%、7.82%及 7.31%。公司通常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对多客户少用量的产品会兼顾安全库存,以保证及时供货并充分发挥生产能力。若未来下游客户的生产计划发生较大变动、新产品推进受阻,将引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增加的风险。 3、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6.26%、36.84%及 35.46%。未来若行业竞争加剧,且公司未采取有效手段降低产品成本、向下游传导成本压力或提高产品附加值,则公司可能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产品配方泄露风险 公司构建了以核心技术、产品配方为基础的创新壁垒,但仍难以完全杜绝竞争对手通过反向研究、商业窃取等手段获取公司技术秘密、产品配方,或者核心人员离职,泄露公司技术机密、产品配方。核心技术、产品配方泄密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公司的研发成果丧失独有性,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保持核心人员稳定是公司发展的关键。随着竞争的加剧,公司之间对人才的争夺将更加激烈,公司需要持续打造高质量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储备。如果未来无法吸引、培养及留住充足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公司将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公司生产经营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3、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2024年,因客户使用公司新开发的UV涂料生产的阻燃木地板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向客户支付了大额赔偿款。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新产品存在业内未曾出现过的性能指标缺陷,而客户也未能进行检测或未能通过检测发现缺陷,从而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形。同时,随着下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工艺和价格等的要求也将持续提高。若公司新产品开发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对行业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判断出现偏差,公司核心竞争力将受到一定影响。 (四)管理及内部控制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而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部门、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加,管理跨度越来越大,公司需要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决策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来适应发展的需要。若未来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或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不能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管理风险,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皞丹直接持有公司 1,699.43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01%,通过湘恒企间接控制公司3,51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合计控制公司 82.81%的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较高,其他股东持股相对较低,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投资决策等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定,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投产需要一定周期,若未来项目建设与投产周期延长或投资预期效益未能完全实现,公司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难以与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较大,如果未来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行业技术发展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对现有客户的维护和对潜在客户的市场拓展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风险。另外,市场的拓展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可能存在产能消化不足的风险。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新建较多建筑设施及购置较多设备及软件等,并配套相关生产、管理及研发人员。项目建设完成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将有所增加,人力成本费用将有所上升,从而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压力。若未来市场环境或下游需求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公司因相关建设投资项目实施带来的募投项目折旧摊销大幅增加及人力成本费用的提高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六)本次公开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的波动、投资者对于公司的预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若出现发行后市值未能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等情形,可能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影响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效果的风险 公司已披露《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公司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众股持股比例较低(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继续实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而中止的风险;另外,若股价受到政策变化、宏观经济波动、市场情绪、流动性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主要从事紫外光(UV)固化涂料和 PUR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较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行人提高生产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七、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一)公司具备创新特征 1、创新投入 公司主要从事 UV涂料和 PUR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持续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3,772.03万元、4,475.26万元及 4,181.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00%、5.09%和 5.14%。 最近三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08%,公司年平均研发投入4,143.07万元,研发投入年复合增长率 5.29%。 公司重视产品研发,每年投入较多研发费用进行产品研发,公司研发投入与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除松井股份外,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可比公司无显著差异。 2025年度,公司共有研发人员 54人。为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实施了两次股权激励和一次参照股权激励处理的股份转让事项。截至本文件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拥有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南省 PVC(石木塑胶)紫外光固化涂料中试平台等省级研发平台,配备了国内外先进研发及检测设备,包括 Agilent气质色谱仪(MS-GS)、Agilent液相色谱仪(HPLC)、准分子固化设备(Excimer)、摆式防滑测试仪、湿态防滑测试仪、BYK色差测试仪、Marks热脱附仪、低压汞灯肤感固化设备、Brookfield粘度测试仪等,可满足多数研发方向的研发设备需求。 公司坚持走技术创新之路,在自主研发的基础上,亦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先后与湖南大学、湖南理工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合作研究,共同开展相关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及部分原材料的合成理论研究。 综上,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08%,年平均研发投入4,143.07万元,研发投入年复合增长率为 5.29%;2025年度,公司共有研发人员54人,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14.48%,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拥有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南省 PVC(石木塑胶)紫外光固化涂料中试平台等省级研发平台,先后与湖南大学、湖南理工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因此,2、创新性量化指标 最近三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5.08%,公司年平均研发投入4,143.07万元,研发投入年复合增长率 5.29%;最近一年,公司研发投入金额为4,181.93万元。公司符合“研发强度较高,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在3%以上”或“研发投入金额较大,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金额在 1,000万以上”的要求。公司最近一年研发人员数量为 54人,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14.48%,符合“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或者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的要求。公司通过独立或合作研发形成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Ⅰ类知识产权 7项,符合“拥有Ⅰ类知识产权 3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 50项以上”的要求。 综上,公司符合北交所创新性量化指标的要求。 3、技术创新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自有核心技术体系及丰富的配方数据库。 (1)公司 UV涂料和 PUR热熔胶生产技术属于行业先进技术 涂料是一种能牢固覆盖在物体表面,起到保护、装饰、标志和其他特殊用途的化学混合物材料。通常的涂料是以树脂为主剂,加稀释剂和各种助剂进行混合制成,在使用时添加固化剂,使涂料固化成膜。用于生产涂料的树脂通常是固体,而有机溶剂能溶解固体树脂,因此,传统的涂料生产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导致涂料的 VOCs含量较高,对环境的污染较大。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以水作为稀释剂替代有机溶剂,使涂料符合环保的要求,成为涂料行业新的技术路线,水性涂料也相应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树脂水溶性较差,需要通过调整树脂的分子结构、引入新的功能基团等手段,提高其水溶性,这就导致水性涂料生产成本较高,同时,使用时需要加入固化剂固化,固化时间长,通常需要通过高温烤制以缩短固化时间,能源消耗高,树脂分子结构调整引入新的功能基团后,生产的涂料耐刮性、耐磨性等核心指标也会受到一些不利影响。 UV涂料是以低聚物、活性稀释剂、光引发剂、助剂等混合而成的涂料。使用时,通过高强度紫外线照射,光引发剂裂解产生自由基,进而瞬间引发低聚物、活性稀释剂等树脂和单体交联固化成膜。UV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量低,对环境污染小;UV涂料通过紫外光照射固化,能源消耗低;UV涂料固化时间短,通常只需要几秒,可以大大提高涂装生产效率;同时,固化膜具有三维网状结构,可使漆膜硬度大、耐磨抗刮性强、光泽度高。UV涂料生产技术起源于 70年代,1995年开始引入我国,国内涂料生产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凭借性价比高、服务响应快的优势,已逐步占领国内市场,并成为国内涂料行业新的绿色技术。 基于 UV涂料在环保、节能、提高生产效率、性能稳定等方面的良好表现,其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拓展,并逐步替代其他涂料,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我国长期持续加大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因此,具有更低 VOCs含量、更低能耗的环保型 UV涂料,无疑将在未来涂料市场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UV涂料生产技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属于行业先进技术。 热熔胶是指常温下为固体,加热熔融到一定温度变为能流动且有一定粘性的液体粘合剂。热熔胶无溶剂,因此 VOCs排放低、无毒性。根据固化方式的不同,分为非反应型热熔胶和反应型热熔胶。非反应型热熔胶通过加温熔化、低温固化的方式将物体粘结,粘结后具有可逆性,即遇高温后胶体会再度熔化,导致粘力下降,温度过低会使胶体具有脆性,导致容易脱胶。反应型热熔胶通过活性基团反应交联固化,使主体树脂形成三维结构,形成热固性树脂,固化后不具有可逆性,从而提高了热熔胶的粘接强度、耐热、耐溶剂等性能。 反应型热熔胶固化方法包括加热固化、氧气固化、射线(紫外线、电子束等)固化、湿气固化等,上述几种固化方法各有特色。利用空气中的或被粘体上的湿气固化聚氨酯的反应型热熔胶,即 PUR热熔胶,因具有良好的耐温性、粘结力不会随着环境变化而脱粘、通过打胶机可以连续生产作业、效率高、VOCs排放低等优点,实用性较强。因此,PUR热熔胶生产技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属于行业先进技术。 综上,公司 UV涂料和 PUR热熔胶生产技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属于行业先进技术。 (2)公司通过长期自主研发形成了自有核心技术体系 UV涂料生产中,不同的低聚物、单体、助剂以及相互之间的配比对 UV涂料的性能有较大影响。不同的下游应用领域,对产品的性能要求差异较大,相应产品生产配方差异较大。公司 UV涂料产品主要应用于 PVC地板、木器、PVC封边条等领域,可比公司除广信材料生产少量 PVC地板用 UV涂料外,松井股份、飞凯材料产品应用领域与公司不同。因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不同,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技术有较大差异。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均围绕着环保性、表面光泽均匀度、耐刮性、耐磨性等产品主要核心指标进行配方研发,并在核心指标的基础上,基于各自下游客户的需求,增加肤感、防涂鸦、抗静电、防滑、耐污性、防高温、耐黄变等特殊性能,以更好满足下游客户的综合、个性化需求。 PUR热熔胶生产中,不同的异氰酸酯、多元醇、助剂以及相互之间的配比,生产工艺都对 PUR热熔胶的性能有较大影响。不同的下游应用领域,粘结基材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对粘结力要求差异较大,相应产品生产配方差异较大。公司 PUR热熔胶产品主要应用于 PVC地板、木器、铝塑板材等领域,与公司 UV涂料产品客户群重合度高。公司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未生产 PUR热熔胶。PUR热熔胶生产企业主要围绕着基材适配性、施工工艺要求等产品主要核心指标进行配方和生产工艺研发,以降低 PUR热熔胶施工环境要求,提供 PUR热熔胶对基材差异性的容忍度,提高客户产成品合格率。 公司从2006年开始UV涂料的技术研发,从2017年开始PUR热熔胶的技术研发。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和不断的配方研制,研发出一批具有公司特点的核心技术,并作为公司的专有技术,与公司的配方数据库共同构成公司的知识产权。 ①UV涂料核心技术
产品配方是决定公司产品性能的关键因素,不同的低聚物、单体、助剂以及相互之间的配比对 UV涂料的性能有较大影响:如产品的耐磨性、耐污性、抗静电、防滑等。由于一个成熟的配方,往往需要与下游客户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了解客户未来的需求,同时还要了解行业最新动向,才能选择确定研发方向。研发方向确定后,要对多达上千种的原材料的性能有全面的了解,才能从中筛选出基础配方,而从基础配方到配方定型,又要经历多达几十次的调整配比、检测,总结分析。配方定型后,还要通过生产线进行中试,成功后才能作为成熟配方,纳入公司配方库,配方转化率通常低于 5%。因此,UV涂料、PUR热熔胶的研发,研发周期长,研发难度大,研发投入高,成熟配方的数量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不断对产品配方进行调整、比对、测试等,积累了丰富的配方数据库。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的成熟配方数量、实验配方总数量、成熟配方转化率情况如下: 单位:个、%
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截至本文件签署日,公司通过独立或合作研发形成的Ⅰ类知识产权 16项,其中,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Ⅰ类知识产权 7项。 (3)公司的核心技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近年来,国家及各省市各级政府不断出台环保政策、法规,对减少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及促进环保型产品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等标准的实施,为 UV涂料的生产和应用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此外,政策还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对符合环保标准的 UV涂料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支持 UV涂料行业的发展。 公司生产的UV涂料和PUR热熔胶具有低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特点,UV涂料固化过程采用紫外光,能耗大幅低于传统的溶剂型产品和水性涂料及粉末涂料。我国将长期持续加大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对于推动涂料行业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走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公司产品及技术研发方向顺应环保发展趋势,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将在未来涂料市场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4)公司核心技术相较行业通用技术的竞争优势 涂料和热熔胶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产品研发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产品的特定需求。不同的涂料、热熔胶生产企业,下游的应用领域不同,均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因此,行业不存在广义上的行业通用技术。 公司多年研究、探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产品配方等,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报告期内,公司依靠核心技术生产的 UV涂料和 PUR热熔胶等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 UV涂料和热熔胶生产技术属于行业先进技术,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自有核心技术体系及丰富的配方数据库,公司核心技术与公司独立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相关,并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产业化前景明确。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广义上的行业通用技术,公司核心技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对业绩增长产生明显作用。 4、产品创新 公司深耕 UV涂料行业近二十年,已经发展成为 PVC地板用 UV涂料行业材料企业、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公司“湘恒兴”品牌为湖南省知名商标,2022年“PVC(石木塑胶)紫外光固化涂料”获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七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2023年公司获评湖南省绿色工厂、2024年公司获评湖南省原材料工业“三品”标杆企业、2025年公司获得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现代石化专业赛团队组二等奖。 UV涂料与其他涂料产品性能对比如下:
PUR热熔胶与其他热熔胶产品性能对比如下: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 PVC地板、木器、PVC封边条等轻工产品的表面涂装和粘合。公司下游客户对产品的评价标准,系根据其自身生产的产品所要达到的性能需要,在满足其产品核心性能诉求的前提下,采购涂料产品会综合评判产品滑、耐污性、防高温、耐黄变等多项综合指标;采购 PUR热熔胶会综合评判不同厂家的价格、环保性、与粘结基材和施工工艺的匹配性和容忍度、最终体现的粘结力等综合性能,不存在统一、通用的涂料产品和热熔胶产品标准指标评价体系。 UV固化涂料是公司的主要产品,2025年其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90.24%。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积累和产品实践,形成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类齐全、不断升级换代、性能优异、环保性能稳定的 UV固化涂料,包括腻子、底漆和面漆。公司推出的超耐磨系列、耐磨耐刮系列、防滑系列、耐黄变系列、肤感系列产品、防涂鸦系列产品等,能满足客户对产品耐污、耐磨、晶盾、哑光、高光、砂光、镜面等要求,产品耐磨、耐刮等关键性能指标性能良好。 公司 PUR热熔胶产品性能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对不同施工条件的适应性。施工温度、湿度、基材是影响 PUR热熔胶粘结力的关键因素,经过多年的研发,公司 PUR热熔胶产品品种型号齐全,能从容应对环境温度 10度到 40度、空气湿度 30%-90%施工条件下,下游 PVC地板生产企业、铝塑板材生产企业和木器生产不同基材对 PUR热熔胶的需求。公司开发的透明平贴 PUR热熔胶,具有耐黄变的性能,解决了 PUR热熔胶使用一段时间后老化变黄,影响美观的问题。 SPC板材系列热熔胶产品粘结力度可达 25N/mm,有助于简化客户生产工艺,降低客户生产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 UV涂料和 PUR热熔胶生产技术属于行业先进技术,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自有核心技术体系及丰富的配方数据库,公司核心技术与公司独立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相关,并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产业化前景明确。公司核心技术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对业绩增长产生明显作用。公司 UV涂料具有硬度高、耐磨性好、固化时间短、施工便捷、节能环保等优点,PUR热熔胶具有环保性强、粘接硬度高、高低温耐受性好等优点。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积累和配方研发,形成新产品或对产品进行更新迭代,构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类齐全、性能优异、环保性能稳定的产品系列。 因此,公司创新产出丰富。 5、公司的创新得到行业、市场、客户和有权机关的认可 公司产品和技术受到行业认可。公司属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2年“PVC(石木塑胶)紫外光固化涂料”获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七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2024年“高耐水性 PVC抗菌哑光水性聚氨酯紫外线固化(UV)涂料”获评湖南省腐蚀防护及涂料涂装行业科学技术二等奖、2025年公司获得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现代石化专业赛团队组二等奖。 公司产品得到市场认可。中国感光学会辐射固化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国内 2024年 UV涂料产量为 21.65万吨。2024年,公司 UV涂料产量 1.84万吨。 据此测算,公司 UV涂料国内市场占有率约为 8.5%。同时,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公司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持续为客户提供性能稳定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以及良好的服务,赢得了稳定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如爱丽家居(603221.SH)、易华润东、泰州华丽、浙江晶通、佳适逸宝、肯帝亚、常州贝美、上海劲嘉、财纳福诺、江苏正永等。 公司产品和技术受到了有权机关认可,具体如下: (1)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两项省级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近年来,主管部门对公司创新认可相关资质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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