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股份: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恒兴股份: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兴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下同)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人(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四位或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7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1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8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股东大会的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尚需经北交所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预计截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的时间不少于 12个月,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财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天健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预计截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已经天健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控制权稳定,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且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预计截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已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582,134,538.25元,超过了 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20,97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将超过 100万股,且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291万元,超过了 3,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将不少于 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财信证券出具的《市值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112,540,670.39元和 113,445,643.87元;发行人 2023年度、2024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8.63%、21.67%,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 2.1.3条第(一)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信用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条的规定: (1)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 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相关的发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履行了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设立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均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以所持恒兴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三)李皞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直接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表决权委托以及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与权属相关的诉讼、仲裁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前 12个月内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形。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穿透后的股东总人数未超过 200人。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回购等特殊权利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后无法续期的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境外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已就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并按《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要求就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进行了承诺,上述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上述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 11家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前述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一)股权投资”;发行人的境外投资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境外子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9项不动产权证书,其中部分不动产已进行抵押,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二)自有不动产”。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要承租的房屋(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共 13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三)租赁房产”。此外,根据《境外律师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法租赁了办公和仓储用房,相关租赁行为合法合规。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共 43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四)注册商标”。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授权专利共 15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五)专利权”。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项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六)作品著作权”。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项域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七)域名”。 (八)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房屋土地除外),前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报表)为 18,446,873.91元。 (九)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发行人用于保证金的使用受限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85,095,746.72元。 (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不动产权抵押和货币资金使用受限情形外,《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重大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披露的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接受关联担保及其他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在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动主要系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个人原因,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等变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或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其他方合作,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除湖南恒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望城制造基地项目及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外,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依法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内容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子公司恒旺新材报告期内因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因未经审批进行破土作业被罚款 2.1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处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未被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缴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人数比例较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相关潜在风险作出补偿承诺,因此,上述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已清理完毕。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出具的股份锁定等承诺文件系相关主体自愿作出,相关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尚需经北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伍份交发行人报北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 10月 致: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兴股份”)的委托,担任恒兴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年7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同时就《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2024年12月31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相关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北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生产经营合规风险................................................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联交易公允性.................................................. 38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 ......................................................................................... 5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3 四、发行人的设立.............................................................................................. 5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4 六、发起人和股东.............................................................................................. 5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5 八、发行人的业务.............................................................................................. 5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6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5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9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6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70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0 二十三、结论意见.............................................................................................. 71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生产经营合规风险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从事 UV 固化涂料和 PUR 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过程中涉及废气、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的排放。(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费用金额分别为 103.52 万元、64.74 万元和 125.00 万元,主要为危废处理。(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恒旺新材因安全施工、职业卫生问题等 2 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存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进行排污的情况。 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生产的及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请说明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以及压降计划。(2)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说明生产经营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方式,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产生量相匹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监管检查或三方监督的情况。(3)说明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情况,普通产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在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上的管理和监管的差异,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运输资质、是否专门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相关的安全事故或行政处罚。(4)结合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产品及经营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存在资质过期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5)详细说明子公司恒旺新材因安全施工、职业卫生问题相关行政处罚发生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是否发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揭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排污、耗能、安全生产等事项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进行专项核查。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关于主要产品的说明、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阅《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GB/T 35602-2017)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品情况及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等; 2、查阅《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与发行人所处行业涉及的主要相关产业政策; 3、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并与发行人的产品进行对比; 4、查阅发行人统计的报告期内主要能耗明细;查阅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并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相关说明; 5、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查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6、查阅发行人及从事生产的子公司及互力达报告期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环保处理设施效果的检测记录以及排污监测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进行了访谈; 7、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发行人及从事生产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环保设备投入、日常环保费用的说明; 8、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环节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查阅发行人及从事生产的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采购明细,并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情况说明; 9、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0、抽查发行人及从事生产的子公司生产环节涉及的危险废物明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说明; 11、查阅发行人及从事生产的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危废处置供应商的资质证书;查阅发行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相关的内控制度;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运输服务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12、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凭证;查阅发行人及恒旺新材、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力达”)的排污许可证及其年度执行报告; 13、查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4、取得《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针对发行人、鑫振邦、恒旺新材业务资质相关问题出具的专项证明,并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瑕疵出具的专项承诺函; 15、查阅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及应急管理局对恒旺新材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恒旺新材缴纳罚款的凭证;查阅发行人及恒旺新材就上述处罚出具的整改回函及情况说明;访谈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及应急管理局,了解恒旺新材上述处罚的整改情况,并取得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专项证明;查阅发行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查阅发行人及从事生产子公司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查阅《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17、查阅公司及从事生产的子公司的能源消耗明细; 18、查阅《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公布 2023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发行人取得的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回复】 (一)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生产的及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请说明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以及压降计划 1、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紫外光(UV)固化涂料和 PUR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 UV涂料和 PUR热熔胶,其中 UV涂料产品主要用于 PVC地板、木器和 PVC封边条的涂装,PUR热熔胶产品主要用于 PVC地板。 UV固化是一种涂料的固化方式,是指在紫外光或可见光照射下,光引发剂吸收特定波长,产生自由基或阳离子,引发单体和低聚物产生聚合和交联反应,在较短的时间内生成网状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实现固化。相比于其他涂料,UV涂料具有“5E”特点:Environmental friendly(环境友好)、Efficient(高效)、Energy saving(节能)、Enabling(适应性好)、Economical(经济)。PUR热熔胶是指湿气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一般是以端异氰酸酯聚氨酯预聚体为主体材料的胶粘剂。PUR热熔胶区别于传统热熔胶,兼具热熔胶和反应型胶粘剂的特性,其加热熔融后通过和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反应产生不可逆的固化,粘接强度高、耐热性能好、低 VOCs排放。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E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之“C2641 涂料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 UV涂料属于“3 新材料产业”之“3.3.7 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 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行人的产品属于鼓励类行业“十一、石化化工”中的“低 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和“低 VOCs含量胶粘剂”,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或落后产能。 此外,针对发行人的业务和产品,国家和地方层面有较多的支持性政策,主要如下:
由于 UV涂料具有低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特点,符合国家对料的使用,从而为 UV涂料等环保型产品创造更大的市场需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发行人所处行业及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落后产能。 2、公司生产的及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请说明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以及压降计划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紫外光(UV)固化涂料和 PUR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涂料生产属于“C2641涂料制造”行业、PUR热熔胶生产属于“C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行业。 (1)涂料产品 发行人生产(含委托生产)的涂料产品包括 UV涂料、水性涂料等,其中,UV涂料属于辐射固化涂料。 ①VOCs排放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指“施工状态下涂料产品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的涂料产品”。 根据上述标准,“低挥发性水性涂料”中 VOCs含量的要求如下:
“低挥发性辐射固化涂料”中 VOCs含量的要求如下:
②发行人涂料产品情况 发行人制定并执行《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XJC009S-2022)(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均需达到《企业标准》的要求。根据《企业标准》,公司生产的涂料产品 VOCs含量应小于或等于 50g/L;根据深圳市沃特虹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行人涂料样品 VOCs含量均低于 50g/L。因此,公司生产的涂料产品(含委托生产)属于“低 VOCs含量”涂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GB/T 35602-2017),“高固体分涂料”指“按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施工状态下的不挥发物体积分数大于或等于 70%的一类溶剂型涂料”。“不挥发物”指涂料中树脂、颜料、增塑剂等材料。发行人涂料产品中,树脂等不挥发物在涂料中占比超过 70%。因此,发行人生产的 UV涂料属于“高固体分涂料”。 发行人生产、销售的涂料不包含“乙二醇醚、醚酯、苯乙烯”等,因此,发行人生产、销售的涂料不属于“含乙二醇醚及醚酯的聚酯树脂涂料”“含乙二醇醚及及醚酯的环氧树脂涂料”“含苯乙烯的不饱和聚酯涂料”等。 据此,发行人生产、销售的涂料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 版)》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列明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PUR热熔胶 发行人生产的 PUR热熔胶指湿气固化反应型聚氨酯热熔胶,是以端异氰酸 酯聚氨酯预聚体为主体材料的胶粘剂,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中列明的“聚丙烯酸酯类胶粘剂”“脲醛胶”“酚醛胶”“三聚氰胺甲醛胶(密胺甲醛树 脂、密胺树脂)”“溶剂型氯丁橡胶胶粘剂”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上,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之“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说明生产经营涉及环境 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方式,环保投入、环保相关 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产生量相匹配,环保设施运 行情况,接受监管检查或三方监督的情况 1、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说明生产经营涉及环境污染 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方式 (1)UV涂料 UV涂料生产流程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UV涂料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类型包括废气、废物、噪声等;其中,①原材料投料完的包装物、包装桶属于废物;②分散机分散环节会挥发少量废气(颗粒物、TVOC);③生产过程中机械设施运行会产生噪声;④报废产品属于危险废物。上述污染物产生量、处理方式、排放量如下:
2、公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产生量相匹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和支出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支出主要分为环保设备投入和日常环保费用两类。 如前所述,因产品生产工序整体相对环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较少,处置较为简单。发行人在生产线建设时,已按照项目环评要求投入相关环保设备,后续检修、更新支出较少,报告期内的环保设备投入主要为新建生产线的环保设备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日常环保费用主要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等,因相关废物收集后集中处理,导致日常环保费用存在一定波动。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相匹配。 3、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监管检查或三方监督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良好,各类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及排污情况进行检测,并妥善保存相关检测记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超标排污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不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情况。 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亦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说明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情况,普通产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在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上的管理和监管的差异,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运输资质、是否专门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相关的安全事故或行政处罚 1、说明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情况,普通产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在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上的管理和监管的差异 (1)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情况 ①采购、存储、使用、生产环节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身不生产危险化学品,基于生产及研发需要,发行人及子公司恒旺新材、鑫振邦在生产、研发过程中采购、使用少量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甲苯、甲基乙基酮、丙酮、二甲苯、乙酸丁酯、丙二醇甲醚、乙酸乙酯、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乙醇[无水]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危险化学品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较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未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 2013年第 9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规定的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标准,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此外,报告期内,子公司鑫振邦存在少量委托加工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包括委托互力达生产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委托兴汉邦生产 3C涂料,互力达、兴汉邦均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委托加工情况如下: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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