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技术(920476):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6-086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能技术”)于2026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49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5,94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8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161,662.17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838,325.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9日划转至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JNAA2B0800)。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单位: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