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北京元六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四)款所列之
事项除外);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所列
之事项除外);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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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四)款所列
之事项;
(七)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八)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所
列之事项;
(七)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八)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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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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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
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
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
(三)最近36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 | 或者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36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
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
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
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
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
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
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
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
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 |
| | 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
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
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
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
| | 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可分配利润
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可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并且,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
例
1、当公司不满足如下任一利润分配条件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可分配利润
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可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并且,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
例
1、当公司不满足如下任一利润分配条件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
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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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0%。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确因特殊原因
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
率不高于70%。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确因特殊原
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
| | |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五)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监管规则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五)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监管规则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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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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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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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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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因新增条款导致的序号调整等不再逐条列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