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生物: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生物”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信息披露的媒体等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该制度以及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使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以及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电话咨询、路演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联系方式如下: 负责人:江煌育 电话:0571-64132003 传真:0571-64132000 电子信箱:grascent@hangzhougrascent.com 公司上市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维护好投资者关系。 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保障了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方案决策、选举公司管理层及确定审计机构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关的规定,公司将通过建立完善的股东投票机制包括: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机制等方式保障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选择公司管理层等事项的权利。 1、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同时,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4、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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