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000767):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晋能控股 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及权利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 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 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 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 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 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 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 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 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监管机构和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有关董事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 间送达全体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 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 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有关股东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 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 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 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 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 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 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认真配合 深交所完成年度信息披露评价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 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3.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 主管部门; 4.按照深交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5.公司发生深交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公告文稿的关键文字和数字的准确性; 2.公告文稿要求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能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公告内容要一致。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文件要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履行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 1.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 2.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 购公司证券。 (八)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 作: 1.及时出席深交所安排的约见; 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与深交所保持联络,在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 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4.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主动与深交所进行沟通; 5.按照深交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7.促使并保障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 聘: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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