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920493):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9:08:33 中财网
原标题:并行科技: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证券代码:920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6-131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
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日起自动生效,在此后 6个月内有效。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2个月至第 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至第 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50%,若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如需)。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或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2个月至第 6个月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2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的第 1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的第 2个月至第 6个月,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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