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300773):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推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 三、考核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考核结果。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归属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而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定激励对象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各归属期内,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相应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条款,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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