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20:36:29 中财网
原标题:江波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6-075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6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07,14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99,999,520.0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1,878,597.6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68,120,922.34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2026年7月9日出具《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028183_H0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暂时存放于公司验资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龙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8月7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专户余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 用途
1深圳市江 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星 河支行40001097291003739730.00面向AI领域 的高端存储 器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2上海江波 龙数字技 术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宝 龙支行410246000400368640.00 
3中山市江 波龙电子 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 行深圳市分 行443001090000000003980.00 
4慧忆微电 子(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试验 区新片区分 行965800788010000017430.00半导体存储 主控芯片系 列研发项目
5慧 忆 微 (上海) 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试验 区新片区分 行965800788018000017440.00 
6慧忆微科 技(成都) 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星 河支行40001097191004039370.00 
7元成科技 (苏州)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工 业园区支行322501988836000094530.00半导体存储 高端封测建 设项目
8深圳市江 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进出口 银行深圳分 行100001340870.00补充流动 资金
合计0.00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所致,公司将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后,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相应募集资金划转至上述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波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慧忆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慧忆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慧忆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元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龙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俞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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