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数媒(300426):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8月)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价、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内审中心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设立内审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中心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公司内审中心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公司相关保密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传递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护措施。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中心的工作。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审中心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内审中心应当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内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审中心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内审中心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内部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内审中心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审中心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审计委员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九)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二)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内审中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中心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结果;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议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内审中心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内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其他治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之间发生竞合或冲突的,原则上以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优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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