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300693):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19:22:09 中财网
原标题:盛弘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通知股 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规定予以提供。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时,可以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现 场阅读,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 录像、拍照、翻录等)对该等资料进 行复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条件的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通知股东到公司 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 提供。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 可以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阅读,但 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 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拍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 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 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后查阅、复制。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照、翻录等)对该等资料进行复制。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 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 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后查阅、复制。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 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 1/3。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董事一名, 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 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 1/3。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董事一名, 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公司《公司章程》的修订还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上述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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