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原标题:贝特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4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343号)(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6年 8月 1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6年 8月 1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 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6年 8月 13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上午 8:30至初步询价日(2026年 8月 13日,T-4日)当日上午 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6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1,6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9.7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6年 8月 6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参与本次贝特利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提交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上午 8:30至初步询价日(2026年 8月 13日,T-4日)当日上午 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如实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6年7月31日)的资产规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配售对象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其他相关文件中的产品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产品总资产金额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6年8月6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即 2026年 7月 31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6年 8月 6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6年8月6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3%,本次发行执行 3%的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四个值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10、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6年 8月 1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2026年 8月 17日(T-2日)前 20个交易日(含 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10,000元以上(含 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在 2026年 8月 1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 5,000元市值可申购 500股,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3,5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6年 8月 1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并可同时用于2026年 8月 19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自主表达申购意愿: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2、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6年 8月 19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3、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6年 8月2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4、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 15、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个月(按 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6、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贝特利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贝特利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252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贝特利”,股票代码为“30169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6,57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6,27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71.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328.50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 657.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8,500.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5,5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219.3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379.7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6年 8月 13日(T-4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6年 8月 12日(T-5日))的中午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国信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只有符合国信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6年 8月 18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6年 8月 17日(T-2日)刊登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国信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6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元。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6年 8月 1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6年 8月 19日(T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2026年 8月21日(T+2日)当日 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6年 8月 11日(T-6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贝特利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6,5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252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贝特利”,股票代码为“30169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6,57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6,270万股。 (三)网下、网上及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71.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328.50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 657.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8,500.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5,5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219.3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379.7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四个值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6年 8月 11日(T-6日)至 2026年 8月 12日(T-5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71.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30.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328.50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 657.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8,500.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5,500.00万元。 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6年 8月 17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6年 8月 17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公布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 657.00万股,且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8,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 6月 5日 备案日期:2026年 6月 16日 产品编码:SASG20 募集资金规模:8,5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8,500.00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江西贝特利指发行人子公司江西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贝特利指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晶睿指发行人子公司无锡晶睿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体列示如下:
2026年 8月 18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四)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 1、跟投主体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国信资本将作为保荐人跟投主体实施跟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 (2)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3)发行规模 20亿元以上、不足 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国信资本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信资本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6年 8月 17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国信资本承诺,如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若出现国信资本未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五)限售期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6年 8月 18日(T-1日)进行披露。 如国信资本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本次的初步询价。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6年 8月 1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2026年 8月12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⑧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⑨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6年 8月 6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 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 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贝特利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6年8月12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核查材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发行业务专区,进入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国信资本圈”完成注册;或直接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承诺函签署及核查材料上传。 2、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6年 8月 11日(T-6日)8:30-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 12:00前)在线签署承诺函并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下载。 (2)具体材料要求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除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C《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 D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E 所有网下投资者均应向国信证券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上传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资产规模证明文件PDF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6年7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6年8月6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不同配售对象的出具要求如下: i、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ii、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iii、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私募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上传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提交步骤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 2026年 8月 11日(T-6日)8:30-2026年 8月12日(T-5日)中午 12: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相关投资者提交的初步询价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注册并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已有账户的可直接登录平台); 第二步:选择正在发行项目“贝特利”点击“参与询价”操作按钮并进入承诺函签署页面,在线签署承诺函; 第三步:承诺函签署成功后进入询价配售对象选择页面,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四步:提交配售对象成功后进入材料提交页面,请根据需求管理询价配售对象,并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上角的“模板下载”处)。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应于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6年 8月 13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6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6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6年 8月 12日(T-5日)中午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600万股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10)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者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有关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3%,本次发行执行 3%的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家。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6年 8月 18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四个值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5、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6年 8月 1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2026年8月1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 2026年 8月 1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6年 8月 19日(T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 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 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元市值可申购 500股,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6年 8月 17日(T-2日)前 20个交易日(含 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6年 8月 19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26年 8月 19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2026年 8月 2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一)战略配售回拨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国信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6年 8月 17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 2026年 8月 18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如发生上述回拨,则《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二)网上网下回拨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6年 8月 1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6年 8月 19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倍且不超过 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前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 10%的股份无需扣除。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6年 8月 20日(T+1日)在《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 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 A (2)所有不属于 A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 B 2、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 ≥R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A B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 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向 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 B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 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类,即 R ≥R; A 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3、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4、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8:30-16:00足额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697”,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6年 8月 25日(T+4日)刊登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6年 8月 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个月(按 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2026年 8月 13日(T-4日)前(含当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国信资本将于 2026年 8月 13日(T-4日)(含 T-4日)前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国信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6年 8月 17日(T-2日)前(含 T-2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