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6-03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朱恩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科技”)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1,623,7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朱恩伟与巨融科技签署了《朱恩伟与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事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恩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巨融科技》等公告。 二、本次协议转让进展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安排,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朱恩伟与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乙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中第4.3条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使本次股份转让的付款先决条件在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达成。” 修改为: 30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使本次股份转让的付款先决条件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达成。” 2、甲乙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中第4.7条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本协议4.2条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的50%(以下简称“第一笔转让价款”),即伍仟肆佰零伍万玖仟肆佰柒拾贰元伍角(¥54,059,472.5); 本协议4.2条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且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的剩余50%(以下简称“第二笔转让价款”),即伍仟肆佰零伍万玖仟肆佰柒拾贰元伍角(¥54,059,472.5)。” 修改为: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本协议4.2条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的50%(以下简称“第一笔转让价款”),即伍仟肆佰零伍万玖仟肆佰柒拾贰元伍角(¥54,059,472.5); 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的剩余50%(以下简称“第二笔转让价款”),即伍仟肆佰零伍万玖仟肆佰柒拾贰元伍角(¥54,059,472.5)。” 3、甲乙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中第10.3条 “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按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因前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过户的股份;乙方已支付部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将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修改为: “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按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0 若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因前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均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执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朱恩伟与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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