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0022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 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股份”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大为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10号)核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5,27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508,227.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577,568.85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1,930,658.55元。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7月31日出具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5,273.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德皓验字[2026]00000048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放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嵌入式存储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创芯”)、上海大为捷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捷敏”)。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900.00万元向大为创芯提供无息借款,拟使用募集资金3,293.07万元向大为捷敏提供无息借款。 根据实施募投项目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大为创芯、大为捷敏发放借款,大为创芯、大为捷敏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本次借款仅用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大为创芯、大为捷敏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大为创芯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大为创芯和全资子公司大为捷敏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借款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借款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将存放于上述实施主体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全部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划拨、滚动使用及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并可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提前归还或到期续借,具体以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行了审慎且充分的论证,但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产品价格等因素的状况和可预见的未来发展做出的判断,若未来实际情况与预期出现差异,则募投项目的实际收益将有可能低于预期。公司将持续关注下属子公司的募投项目推进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积极预防和应对相关风险。 本次提供无息借款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10日、2026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大为创芯、大为捷敏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炎 贾方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