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000990):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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