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00099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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