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000990):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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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2日 21:16: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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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诚志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 1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 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 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 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本次《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董事会会议事规则》(全文)、《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均已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1,523.7535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133.2549万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5,237,535股,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
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1,332,549股,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
股。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 股东 |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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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财务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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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员工持股计划;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员工持股计划;
(七)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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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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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 |
| 第五章董事会 | |
| 第三节 董事会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赞助及捐赠、收购处置资产、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赞助及捐赠、收购处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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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人
事总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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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人事总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
其他有价证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
其他有价证券;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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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审议下列事项时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二)改变公司类型、公司上市地点
的议案;
(三)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的议案;
(四)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五)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
投资项目;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出席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
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
|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位董事发言情况;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
(六)本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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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由董事长、总裁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
数同意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由董
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
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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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财务总监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财务管理工
作,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模式;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
会负责,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全面主持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
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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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人事总监由董事长 | 第一百六十条 人事总监对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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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人事工作,负
责建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运作模
式;
…… | 负责,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人事工作,负责
建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运作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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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第七章党组织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
提名人选;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建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董事会
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
……
(三)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
(三)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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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节 通知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电传、传真、特快专递、
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
真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 第十二章 附则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
次登记或者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和解释
权属公司董事会。任何对本议事规则的
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如公司董事会成
员对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
公司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
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董事会对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和作出的正式解释应
参照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向股
东会通报。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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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规定的事
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 第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规定的事
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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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规则 | |
| 第十一条 如遇紧急情况,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在十个工作日内
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总裁提议,并将载有其亲笔签
名和召开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
达董事会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时。
通知时限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 第十条 如遇紧急情况,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独立董事提议时。
通知时限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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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二分 | 第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 |
| 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召集人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 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召集人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举行选举和更换
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
以及提名下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会议
时,应由全体董事出席会议方可举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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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议程和议案 |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人事
总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等高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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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
| 第二十七条 每年上半年审议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必须将下列议案列入
议程。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二)审议公司总裁关于本年度经营
计划和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业务报告;
(三)审议公司关于年度财务预决
算、税后利润和红利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
方案;
(四)讨论召开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
项。 | 第二十五条 每年上半年审议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必须将下列议案列入
议程。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二)审议公司总裁关于本年度经营
计划和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业务报告;
(三)审议公司关于年度税后利润和
红利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四)讨论召开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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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议案的决议,须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二)改变公司类型、公司上市地点
的议案;
(三)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的议案;
(四)涉及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以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投资项目。 |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议案的决议,须
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二)改变公司类型、公司上市地点
的议案;
(三)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的议案;
(四)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五)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
投资项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
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 |
|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
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出席会议董事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详细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
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
(六)《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
载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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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须经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董事
可以对本人发言的记录进行补正或者某
种说明性记载。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须经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董事会秘书负
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
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可以对本人发言的记
录进行补正或者某种说明性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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