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600226):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预案
原标题: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预案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〇二六年八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本预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为保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不超过30,000.00万股(含本数),且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份数量的上限不超过30,000.00万股(含本数)。 若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8、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有关要求,本预案“第五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进行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 1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 11、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四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风险的说明”,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公司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录.............................................................................................................................5 释义...............................................................................................................................7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9一、发行人基本情况.....................................................................................9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9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12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况..........................................13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16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16七、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16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17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17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7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20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21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22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和业务收入结构变化情况...........................................................................22二、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23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23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资金、资产占用及担保情况.......................24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24第四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风险的说明.......................................................25一、行业与经营风险...................................................................................2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25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风险...............................................26第五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28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28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29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31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35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35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公司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35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新能源与AI算力双轮驱动,高端铜箔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 近年来,全球能源转型与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加速推进,新能源汽车、储能以及AI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高端铜箔产品的需求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为铜箔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锂电铜箔领域,受益于全球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的加速推进,锂电池市场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电池联盟发布的数据,2025年国内锂电池总产量为1756GWh,同比增长60%,总销量1700GWh,同比增长64%。其中动力电池累计销量为1200GWh,占总销量70.6%,累计同比增长51.8%;储能电池累计销量为500GWh,占总销量29.4%,累计同比增长101.3%。 锂电池出货量的高速增长直接带动了锂电铜箔需求的快速提升。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数据,2025年,我国锂电池铜箔产能达到125万吨,同比增长8.70%;产量93.6万吨,同比增长44.67%;销量93.1万吨,同比增长47.05%;销售收入803.1亿元,同比增长52.77%。 在电子电路铜箔领域,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正深刻重塑电子电路产业格局。AI服务器对PCB的层数、材料性能、信号传输速率要求显著提升,向高层数、高密度、高频高速方向演进。根据Prismark统计数据,2025年全球PCB市场852亿美元,同比增长15.8%,2026年预计958亿美元,同比将增长12.5%,2025~2030年复合增速7.7%,增长动力主要来自AI数据中心、高速网络及卫星通信。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数据,2025年我国电子电路铜箔实现产能81万吨,同比增加1.25%;产量54.2万吨,同比增长11.52%;销量53.7万吨,同比增长11.64%;销售收入467.3亿元,同比增长17.92%。 2、高端铜箔结构性供给不足,国产替代空间广阔 尽管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铜箔生产基地,但在高端产品领域长期依赖进口,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海关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电子铜箔出口总量为52,950.00吨,同比增长21.91%,平均出口单价为12,711.00美元/吨;进口方面,2025年电子铜箔进口总量为78,549.00吨,同比小幅增长3.54%,全年贸易逆差为69,362.00万美元。出口单价与进口单价之间约37%的价差,清晰地反映出我国出口以中低端产品为主、进口以高端产品为主的产业格局,高端铜箔的国产替代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在锂电铜箔领域,产品正加速向极薄化方向升级,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数据统计,2020年-2025年国内锂电池铜箔各厚度规格的产量及占比,6μm锂电箔的产量占比67.57%,继续保持第一主力品种的地位,但是占比继续下降;4.5μm锂电箔的产量和占比都有明显增加,说明锂电池的单位铜箔用量继续下降;8μm及以上厚度锂电箔的产量和占比继续下降。统计数据表明:锂电池铜箔厚度薄型化的趋势进程仍在进行中。 3、国家政策大力支持铜箔产业高端化发展 铜箔作为新能源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关键基础材料,近年来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支持。2026年3月,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电子信息全产业链创新,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专用材料。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指出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推动铜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支持高端铜箔等关键材料的国产化突破。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建设高端铜箔产能,把握新能源与AI算力市场发展机遇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绿能与电子电路用高端铜箔产业园项目”,新建合计5万吨电解铜箔生产线。公司子公司亨通铜箔现有铜箔产能约2.5万吨/年,随着下游新能源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AI服务器及高速通信设备等应用领域需求的持续快速释放,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产能瓶颈日益突出。公司亟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新增合计5万吨电解铜箔产能,其中锂电铜箔聚焦极薄化方向,高端电子铜箔聚焦低轮廓、高频高速方向,以弥补产能缺口,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扩大规模效应与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2、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高端铜箔占比和综合盈利能力 当前铜箔行业正处于产品结构升级的关键阶段。在锂电铜箔方面,轻薄化趋势明确,极薄铜箔产品的加工费和毛利率均显著优于传统产品;在电子铜箔方面,HVLP、RTF等高端产品的技术壁垒和附加值远高于普通产品,单位售价和盈利水平优势明显。高端铜箔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正处于快速提升期,而高性能电子铜箔的国产自给率仍然偏低,高品质产品供应存在结构性短缺。 根据公司铜箔产业园项目的产品规划,高端锂电铜箔、RTF铜箔、HVLP铜箔等产品的加工费水平均显著高于普通锂电铜箔。通过本次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大幅提升高端铜箔产品的产能占比,优化整体产品结构,增强综合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公司由规模驱动向“规模+产品结构”双驱动模式转型。 3、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铜箔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原材料价值高、高端产品研发投入大,随着公司铜箔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营运资金需求不断增加。 本次发行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缓解公司因业务不断扩展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压力,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974,381,224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为保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不超过30,000.00万股(含本数),且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份数量的上限不超过30,000.00万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和崔巍先生,其通过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3,282.6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崔根良和崔巍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2026年8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2、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方案同意注册。 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向上交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绿能与电子电路用高端铜箔产业园项目 1、项目概况 “绿能与电子电路用高端铜箔产业园项目”投资总额为330,151.3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70,000.0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亨通铜箔,建设地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井街道雪山路。 项目建成后,亨通铜箔将新增年产4万吨锂电铜箔、1万吨电子电路铜箔的生产能力,推动产品体系向更高层次、更高端、更综合的方向全面升级。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契合国家新能源与电子信息战略布局,助力制造强国与能源安全建设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高端电子信息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支柱,高性能锂电铜箔、高端电子铜箔是保障新能源电池安全高效运行与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可控的关键基础材料,属于国家战略性关键配套产品。国家“十五五”系列规划及新材料、新能源、铜产业专项政策,均鼓励高端电解铜箔、极薄锂电铜箔、高频高速电子铜箔的国产化研发与规模化应用,着力突破国外技术垄断,补齐我国新能源与电子信息产业链供应链短板。 本项目扩产升级的锂电铜箔及电子铜箔,精准适配新能源汽车、储能、5G/AI算力、高端PCB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可有效替代进口高端铜箔产品,助力我国新能源电池材料与电子专用材料国产化、自主化升级,保障新能源产业安全与电子信息产业安全,全面契合国家制造强国、数字强国、能源安全新战略要求,具备重要的战略意义。 (2)填补区域高端铜箔产能缺口,带动西部先进材料产业升级 目前我国常规铜箔产能相对充足,但适配动力电池的极薄锂电铜箔、适配高频高速PCB的高端电子铜箔仍存在一定结构性缺口,西部地区高端铜箔产能尤为紧缺。本项目聚焦高端铜箔产品研发生产,可有效填补四川及西部地区高性能锂电铜箔、高端电子铜箔的产能缺口,推动区域铜箔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助力完善我国先进材料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德阳及周边地区新能源、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具备良好的产业带动效应与区域协同价值。 (3)突破企业产能瓶颈,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作为亨通股份铜箔产业核心基地,亨通铜箔电解铜箔产品品质、技术水平均处于国内领先行列,国内外市场订单持续充足。近年来,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储能、5G建设提速,公司核心产品市场需求持续爆发,现有生产线已高负荷运转,产能缺口持续扩大,无法及时承接下游头部客户的大规模订单,产能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核心瓶颈。 本项目实施后,将有效扩充高性能锂电铜箔、高端电子铜箔产能,有效破解现有产能受限难题,大幅提升企业订单承接能力与交付效率。通过规模化生产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性价比,持续拓宽国内外市场渠道,扩大全球市场份额,稳固公司在新能源电池材料与电子专用材料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持续强化行业话语权与核心竞争力。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市场需求持续高增,行业发展窗口期明确 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蓬勃发展,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需求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同时全球5G/AI算力基础设施、高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快速迭代,带动高频高速PCB及高端电子铜箔需求持续扩容。下游新能源与电子信息产业处于快速上升周期,市场需求稳定、增长潜力巨大,为项目产能释放、新产品落地推广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绝佳的行业窗口期,项目市场前景清晰、风险可控。 (2)区位优势显著,区域产业配套支撑强劲 本项目落地于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腹地,紧邻成都,区位优势得天独厚,产业配套资源高度集中。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先进制造与新材料产业核心承载区,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形成完善的先进材料产业集群与协同发展体系,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齐全,可为本项目原材料采购、能源供应、产品研发、工程测试提供全方位产业支撑。 同时,德阳作为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工业基础雄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充分,环境承载力较强,具备发展铜箔产业的优越条件。园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产业政策、科技创新、人才引进、载体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扶持,为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技术迭代提供了优越的区域发展条件。 (3)公司技术积淀深厚,研发创新能力行业领先 亨通铜箔自成立以来,始终深耕高性能电解铜箔领域,坚持技术自主创新,构建了完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已具备4.5μm至8μm铜箔全批量供货能力,掌握3.5μm铜箔的生产技术,自主成功开发了高温延伸铜箔(HTE)、低轮廓铜箔(LP)、反转铜箔(RTF)等附加值较高的高端铜箔产品。依托亨通股份雄厚的资金实力与产业链协同优势,亨通铜箔具备持续高强度的研发投入能力,可满足极薄铜箔、高频高速铜箔等高端产品的研发试制与规模化生产,为项目新产品落地、产能升级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4、项目选址及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亨通铜箔,建设地点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井街道雪山路。 5、项目经济效益 经过可行性论证,该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项目达产后,能够为公司带来持续的现金流入。 6、项目涉及的报批事项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本项目已取得《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环评等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履行环评等手续,相关程序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9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助力业务快速发展。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公司需要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及时补充流动资金,为未来经营和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显著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切实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经营。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围绕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公司战略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空间。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同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资金保障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助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相应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项目效益逐步释放,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将得到一定提升。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与公司战略规划高度协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顺利实施后,将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影响的讨论 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和业务收入结构变化情况 (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铜箔、生物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及热电联供等相关业务。公司在稳定发展生物科技业务的基础上,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紧抓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带来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积极拓展金属箔材料的生产与研发新赛道。报告期内,亨通铜箔电解铜箔项目持续推进,已具备4.5μm至8μm铜箔全批量供货能力,已掌握3.5μm铜箔的生产技术,自主成功开发了高温延伸铜箔(HTE)、低轮廓铜箔(LP)、反转铜箔(RTF)等附加值较高的高端铜箔产品,成功取得了市场的认证,公司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拓展,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发行不涉及相关的业务和资产整合计划。 (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一方面是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另一方面是发行前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上述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动。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没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对现有业务能力的提升和补充,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各项目逐步建成投产,公司在电解铜箔领域的收入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业务收入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加强,长期来看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本实力、偿债能力,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公司扩大电解铜箔业务规模,公司盈利能力有望逐步提升,将促进公司业务收入增加;补充流动资金亦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盈利的稳定性。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将随着项目建设进度和产能爬坡逐步释放,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将大幅增加;在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结算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将得以提升。本次发行将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均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资金、资产占用及担保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会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公司财务结构将更趋合理,抵御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第四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风险的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行业与经营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与国民经济景气度具有一定关联性。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受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演变、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亦面临一定的外部压力。未来若中国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出现阶段性放缓,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解铜箔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料,铜价受全球宏观经济走势、供需关系、金融市场交易、美元汇率波动以及主要产铜国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价格波动较为显著。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5万吨电解铜箔产能,对铜料的采购需求将相应增加。若未来铜价出现持续大幅上涨或剧烈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包括4万吨锂电铜箔和1万吨电子电路铜箔,分别服务于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锂电铜箔方面,下游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近年来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但若未来产业政策调整、技术路线出现重大变革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锂电铜箔市场需求增速放缓。电子电路铜箔方面,尽管AI服务器、高速交换机等下游需求旺盛,但若人工智能产业投资进度不及预期,可能对高端电子电路铜箔的市场需求产生影响。因此,下游行业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需求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一)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增5万吨电解铜箔产能,包括4万吨锂电铜箔和1万吨电子电路铜箔。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涉及工程设计、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人员招聘与培训、工艺调试与客户认证等多个环节,实施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工程建设进度滞后、设备交付延迟、施工质量不达预期、环保及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变化等不确定因素。若上述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将影响募投项目的按期投产和效益释放,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产品价格水平和公司技术实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做出的审慎决策。但项目从建设到完全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周期,期间可能面临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游行业需求波动、行业竞争格局演变、原材料价格波动、技术迭代加速以及政策法规调整等多种不确定因素。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际产能利用率、产品毛利率或内部收益率低于预期水平,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新增较大规模固定资产,相应增加折旧摊销费用,在产能爬坡阶段可能对公司的短期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压力。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发行未能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注册,或批准注册时间晚于预期,将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及实施进度。 (二)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三)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规模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产到完全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若未来公司现有业务盈利能力未能相应提升,或募投项目效益释放进度低于预期,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被摊薄,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第五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政策要求,公司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有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母公司2023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2025年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回购的86,088,593股中的56,088,593股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于2024年6月12日完成回购股份56,088,593股注销,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为130,304,084.72元。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6年4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2026年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公司2025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12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共84,695,449股股份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于2025年4月1日完成回购股份84,695,449股注销,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为200,001,060.03元。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公司新建项目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优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盈利水平、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制订。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公司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1、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于2027年2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3)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60,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以2026年8月11日为定价基准日测算,发行价为4.6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发行股份数量为769,230,769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仅为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结果为准; (5)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92.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44.64万元。假设公司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较2025年度增长30%、持平、减少30%分别测算(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6)在预测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以截至2026年6月末总股本2,974,381,224股为基础,仅测算本次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持股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7)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之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人员储备方面,公司持续推进管理机制优化,深化绩效薪酬改革,构建完善管理与专业人才双通道发展体系,培养了具备多年行业经验、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和技术团队,能够为主营业务的开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 2、技术储备 技术储备方面,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研发团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和生产技术,其核心设备由国外引进,在生产设备设计与产品工艺流程方面进行了有效融合,形成了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核心技术体系。 公司在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方面,坚持差异化发展理念,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下游客户的应用需求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储备。公司已具备6微米铜箔和4.5微米铜箔生产能力,已掌握3.5微米铜箔生产技术,自主研发的反转铜箔(RTF)、低轮廓铜箔(LP)、高温延伸铜箔(HTE)等高附加值产品已实现量产,并成功通过部分下游行业标杆企业的认证,建立合作关系。公司与国内知名高校、技术研究院等签订了产学研技术合作协议,充分整合高端人才、检测资源等各类优质资源,加快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新技术、新产品的孵化,夯实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研发项目的产业化落地。截至报告期末,亨通铜箔与铜铝箔新材料研究院累计申请专利77项,获得授权专利30项,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和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核心技术体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