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300615):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300615 证券简称:欣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薛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4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薛枫:经查,你作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5年8月6日持股比例变动至1%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股东薛枫于2025年5月6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年8月6日,股东薛枫减持触及1%整数倍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主要系股东对于规则变化未能理解到位所致。除上述原因外,股东不存在其他主观原因。 2、公司股东薛枫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充分吸取本次事件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规范自身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也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收到《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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