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68857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1406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26H1056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1367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131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变更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 TCYJS2026H1056 号”《法律意见书》、 “TCLG2026H1367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131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6,7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3、查验与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书面审查了发行人 2025年年度股东会《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变更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变更的程序合法有效。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以下核准: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上市需获得上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