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300316):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18:36:50 中财网
原标题:晶盛机电: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6-034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调整为17,800.00万元,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已终止的“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合计86,141.00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投资于新项目“半导体装备精密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和“高端半导体设备碳化硅零部件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6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晶鸿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鸿精密”)及浙江晶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诚新材料”)就新募投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对象负责与保荐人及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对象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其他相关事宜。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晶鸿精密、晶诚新材料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353,38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6.50元,共计募集资金142,0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承销保荐费、验资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97.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1,602.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0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晶鸿精密及晶诚新材料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分别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浙江晶盛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上虞支行850700788014000 01145半导体装备精密零部件智 能化生产项目
2浙江晶鸿精密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保俶支行330104106000938 6099 
3浙江晶诚新材料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虞支行330501656435090 00003高端半导体设备碳化硅零 部件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乙方)、兴业证券(丙方)就“半导体装备精密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晶鸿精密(甲方)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乙方)、兴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就“半导体装备精密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晶诚新材料(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乙方)、兴业证券(丙方)就“高端半导体设备碳化硅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份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晓锋、胡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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