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301419):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19:41:58 中财网
原标题:阿莱德: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800弄35号606室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阿莱德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上海阿莱德 2026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在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 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阿莱德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阿莱德《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阿莱德如下保证:阿莱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阿莱德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207630426718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30426718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1368号6栋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06-01
营业期限:2004-06-01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橡塑制品、电子屏蔽材料、石墨导热材料及制品、模具、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电动工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以上 限分支机构经营),一类医疗器械、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木材批 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电子、生物、能源、环保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阿莱德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64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阿莱德”,股票代码为301419。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不存在证券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情形。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1144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114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6年8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此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出具《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6年8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5、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6、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实施、归属、作废、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获授权益的数量、所占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所占比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包括授予条件、归属条件、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阿莱德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程亚东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该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8月17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超军 陈 铭
庄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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