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芯科技(68848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芯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南芯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868,81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6,881,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3,120,007.5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3,760,992.4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5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310Z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2026年7月1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33,122,100.26 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33,122,100.2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120,007.59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6年7月1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762,316.37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2,762,316.37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33,122,100.26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2,762,316.37元(不含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135,884,416.6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预先已投入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1733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6 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1733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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