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300857):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6-126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 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116),公司因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证券”)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银河证券承接完成。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 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区分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玉山银行”)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3号),核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7,243,26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30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71,879.5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954.40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925.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 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3月8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22012360050)。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保税区分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玉山银行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一)公司作为甲方,交通银行作为乙方,银河证券作为丙方, 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悦、吕品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及查处结束后,采取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 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销户后解除。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作为甲方,玉山银行作为乙方,银河证券作为丙方, 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悦、吕品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 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销户后解除。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保税区分公司作为甲方,玉山银行作为乙方,银河 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悦、吕品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 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销户后解除。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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