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603906):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9:21:42 中财网
原标题: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31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48号)同意注册,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115,40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9,999,986.57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099,158.27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7,900,828.30元。上述资金于2026年4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苏公W[2026]B037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专户余额
常州锂源新能 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新街口支行 (注1)311401880005958638.5万吨高性 能磷酸盐型正 极材料项目0.00
常州锂源新能 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玄武支行 (注2)65782355311万吨高性能 磷酸盐型正极 材料项目0.00
湖北锂源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襄阳 襄城支行 (注3)4264263520150030426828.5万吨高性 能磷酸盐型正 极材料项目0.00
湖北锂源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7109007488100188.5万吨高性 能磷酸盐型正 极材料项目0.00
山东锂源科技 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鼓楼支行 (注4)40942010010022986811万吨高性能 磷酸盐型正极 材料项目0.00
山东锂源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新港支行 (注5)45858364007511万吨高性能 磷酸盐型正极 材料项目0.00
注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注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的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四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或11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持贰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五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3: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或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甲方3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或11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持叁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2、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或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