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科技(30038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送达。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相关披露事宜。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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