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股份(301122):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301122 证券简称:采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0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 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2026年7月20日,公司股东陆军、陆维炜、赵红、江阴市炜达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炜达尔”)、无锡维达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达丰”)、无锡维达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达元”)与浙江湃肽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肽医药”)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22,011,000股股份(占采纳股份总股本比例的18.0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湃肽医药,陆军、陆维炜、赵红直接持有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7.40元/股;炜达尔、维达丰、维达元所持股份转让价格为27.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7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陆军、陆维炜、赵红、炜达尔、维达丰、维达元和湃肽医药于2026年8月19日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转让方一):陆军 甲方二(转让方二):陆维炜 甲方三(转让方三):赵红 甲方四(转让方四):江阴市炜达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五(转让方五):无锡维达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六(转让方六):无锡维达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浙江湃肽医药产业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一)、将原协议“3.3.1(4)第四期付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即合计75,586,100元。乙方自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改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对应价款。” 修改为: “3.3.1(4)第四期付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即合计 75,586,100元。乙方自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改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但最迟不晚于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对应价款。” (二)、原协议“9.5.如本协议已根据前述内容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 (1)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解除及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股份转让归还甲方;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及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将乙方已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对价款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3)若本协议解除及终止,双方应尽全力完成股份转让对价款退还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或银行要求的手续,并且若乙方向税务局或其他机构申请已缴纳税款的退还,甲方应当尽全力配合乙方。” 修改为: “9.5.如本协议已根据前述内容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解除及终止后,各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原协议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不变。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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