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新材(301617):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20:41:38 中财网

原标题:博苑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17 证券简称:博苑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化学好品、 实现绿色发展、让生活更美好;成为一家行业 内最专业、最值得信赖的企业;以客户为中 心、诚信敬业、合作共赢。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新材料,赋 能新产业,让生活更美好。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3 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13,364万股,均为普通股。公 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 3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373.20万股,均为普通 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 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 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 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 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 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 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 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 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 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 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 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 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 
  
  
  
  
  
  
  
  
  
  
  
  
  
  
  
  
  
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 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 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 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 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 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 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 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 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 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以现金、公司 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当日,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 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 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 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 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 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 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五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 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制度。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行 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 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 意。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 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 资料虚假或者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 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 (四)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 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他代理 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第八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特别决议通过的担 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 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 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 东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 投票。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 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 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 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迟应 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向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一百一十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非独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 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1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 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事项的权限如下: ……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将委 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金额未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的权限如下: ……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 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 营管理层行使。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 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 限的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 会议记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 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时限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疑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题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经董事会授权决 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者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者销售 产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 项);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 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是 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 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 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 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者调整股 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 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相关修订不作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8月修订)。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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