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化学好品、
实现绿色发展、让生活更美好;成为一家行业
内最专业、最值得信赖的企业;以客户为中
心、诚信敬业、合作共赢。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新材料,赋
能新产业,让生活更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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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3
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13,364万股,均为普通股。公
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
34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373.20万股,均为普通
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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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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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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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
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
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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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
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
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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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
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
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
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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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
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
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
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
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
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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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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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
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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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
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
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
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
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
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
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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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
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
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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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以现金、公司
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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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当日,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
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
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
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
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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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
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
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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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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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五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
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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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制度。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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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行
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
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
意。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
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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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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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
|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
资料虚假或者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
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
(四)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
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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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他代理
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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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特别决议通过的担
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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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
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
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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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
东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
投票。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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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
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
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
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迟应
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向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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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非独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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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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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
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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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1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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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
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 第一百一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
|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事项的权限如下:
……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将委
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者累计金额未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 |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的权限如下:
……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
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
营管理层行使。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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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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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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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
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
限的要求。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
会议记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
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时限的要求。 |
| | |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疑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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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题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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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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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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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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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经董事会授权决
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者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者销售
产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
项);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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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
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是
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
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根
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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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
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者调整股
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 |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
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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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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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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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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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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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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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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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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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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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
| 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相关修订不作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8月修订)。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