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思仪: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等制度的有效执行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及标准、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等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等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证投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董事会秘书徐俊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徐俊 电话号码:0532-68971575 电子邮箱:dshbgs@ceyear.com 互联网地址:http://www.ceyear.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 98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后,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①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5、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及安排理由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公司董事会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投资者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研发投入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对上市后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上市后三年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等内容与《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一致,具体内容请参见“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股东投票机制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 股东会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地址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召开投资者交流会、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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