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00910 2026-03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289.36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002.2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83.3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183.36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丰华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丰华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一)润滑油添加剂产业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因公司存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丰华街支行(账号: 8111101012401882324)的募集资金用于润滑油添加剂产业研究院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便于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决定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 因前述对应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已注销,公司与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丰华街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注销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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