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300976):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证券代码:300976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9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上海紫竹小苗朗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投资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3、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续募集与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投资存在投资后无法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亏损等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瑞创未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创未来”)于2026年8月20日签署了《上海紫竹小苗朗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参与认购投资上海紫竹小苗朗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币种下同),瑞创未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000万元入伙,占合伙企业目前认缴出资总额的3.333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企业名称: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N1X4 (4)法定代表人:李彧 (5)注册资本:1,25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年3月8日 (7)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1244室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信息: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995570W (3)法定代表人:李彧 (4)注册资本:85,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5年7月21日 (6)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1022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上海马达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48056211 (3)法定代表人:何晓 (4)注册资本:2,6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7日 (6)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738号2605室 (7)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W2F7F (3)法定代表人:唐晔 (4)注册资本:15,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日 (6)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办公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礼仪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4、上海国投先导人工智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DQ75M227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投先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出资额:2,250,1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4年7月22日 (6)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5、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4312N (3)法定代表人:邰紫鹏 (4)注册资本:50,470.2276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8日 (6)住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数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打印服务;磁性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邰正彪持股27.81%;邰紫鹏持股2.90%;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景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2.33%;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10%;高盛国际-自有资金持股1.05%;UBSAG持股0.70%;黄春燕持股0.41%;安徽泰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7%;MORGANSTANLEY&CO.INTERNATIONAL PLC.持股0.37%;杨忠义持股0.36%。(注:数据来源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9)登记备案情况:无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6、上海广为电器工具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775724A (3)法定代表人:范晔平 (4)注册资本:3,5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7年7月22日 (6)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16弄18号4幢5层和5幢1层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器工具、电线电缆、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汽车用品、汽车零配件、五金制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从事电器工具、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汽车用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普宣传服务;露营地服务;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旅游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信息:
10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7、上海大零号湾心致领航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EW7CQB87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大零号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100,010.00 ()出资额: 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5年9月2日 (6)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8、杭州临空容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E3QKW48U (3)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出资额:20,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4年11月6日 (6)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190-7室(自主申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桐乡市金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WLQN7C (3)法定代表人:汪洋 (4)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9年7月26日 (6)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188号3楼312室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济南鲁沪互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ETA4YW2B (3)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财投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源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出资额:100,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5年8月6日 (6)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大东路29号科创金融中心T6裙房3层301—B43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1、宁波尚呈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DXKA6H4Y (3)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中驰源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出资额:15,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4年8月23日 (6)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七星路88号1幢501室B984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信息: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2、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4%股权,且李彧同时任双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宇锋同时任双方董事。除此之外,专业投资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上海紫竹小苗朗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EK3NCF9C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成立日期:2025年5月14日 6、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丙楼4812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登记备案情况:上海紫竹小苗朗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BAH66。 9、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本次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一)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聚焦于人工智能领域,通过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二)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七(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 其中前三(3)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之日起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普通合伙人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将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延长两(2)次,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两(2)年,如需进一步延长的,则需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三分之二(2/3)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前述合称为合伙企业的“延长期”。 (三)目标募集规模和出资进度 1、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RMB1,000,000元),且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管理人、与管理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员工或其员工持股平台在目标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始终不低于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1%)。在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达到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RMB130,000,000元)(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的其他适当金额)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宣布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首次交割”,首次交割之日为“首次交割日”,为首次交割合伙人的首次缴款缴付完成之日)。 2、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除非另有约定并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要求的原则下,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两期缴付,首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第二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原则上,如果在前期累计缴款出资中百分之七十(70%)以上已被投资于或已通过签订投资协议而承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或者已被运用于、或已通过签订相关协议而承诺用于合伙企业费用,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纳通知要求缴付下一期出资(为免疑义,首期出资不适用该约定)。每一期出资均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具体缴纳时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确定。 (四)管理模式和管理费用 1、管理模式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实体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本协议签署时的管理人为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持有三分之二(2/3)以上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更换管理人,但以该等机构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前提。 2、管理费用 作为向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提供投资运作、运营管理等服务的对价,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减免,每一合伙人均应分摊管理费。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为免疑义,不包含清算期),就每一合伙人,应按如下约定计算其应承担的管理费: (1)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二(2%); (2)退出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所分摊的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为免疑义,如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按照尚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计算(为免歧义,不应当包括已经亏损核销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一点九五(1.95%); (3)延长期、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4)因本协议约定事项导致投资期中止的,投资期中止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如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有限合伙人追加认缴出资额,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对新增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即后续募集出资额)追加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管理费,并要求后续募集合伙人将该等追加的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 (五)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将主要对人工智能行业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合伙企业最终交割日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投资阶段为重点聚焦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期项目(天使轮)与快速成长的前成长期项目(A轮前后),适当布局短期内可通过资本运作获得较高回报的后成长期项目(B轮前后),投资地域以上海为主,辐射长江三角洲,兼顾其他经济发达地区。 合伙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包含通过ODI备案方式进行的境外股权投资)、有明确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权投资、为特定项目或项目组合设定的专项基金、临时投资及其他符合适用法律的投资方式。为免疑义,专项基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多层嵌套限制等),且不应增加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向管理人或相关方支付的管理费、亦不应增加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方收取的收益分成。 (六)投资限制 1、合伙企业对单个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30%),且在投资时点不得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且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对单个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投资时的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2、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流通股股票等短期套利或投机的交易行为。 3、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或开展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举借融资性债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者从事明股实债;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投资于私募基金(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专项基金除外)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9)投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 (10)投资严重失信企业; (11)开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投资活动; (12)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禁止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 4、在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合伙企业的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通过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合伙企业账面现金余额所进行的现金管理。 (七)投资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等事项。 2、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为合伙企业设立由投资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管理、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普通合伙人提名的七(7)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中选出,其中设一(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为固定委员并主持会议,再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库中选派四(4)名委员参加会议。如某一委员(包括关键人士)为拟投决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则应遵从回避原则,不担任该项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 3、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须由五(5)名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做出的决议,须获得五分之三(3/5)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4、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 5、管理人应当采用合理、适当的估值定价方式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估值,估值定价方式应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要求。 6、管理人应对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八)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以及 (4)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九)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遵守《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对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或清算时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5)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6)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7)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9)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1)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2)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管机关之要求,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办理减少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所需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减资决议、变更决议、更新的合伙人名册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签署的其他文件;(1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以及 (15)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本协议约定所述的定期报告;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的权利;以及 (6)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十)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处置收入”); (2)合伙企业从其进行临时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运营活动中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等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3)临时投资收入;以及 (4)未使用出资额; (5)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2)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对合伙企业获得的由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全部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先按照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获得等同于其实缴出资总额的分配额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等同于其实缴出资总额的分配额; (2)其次,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则百分之百(100%)向各有限合伙人按照相同的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六(6%)/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资金之日止; (3)再次,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则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于本第(3)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等于本第(3)段与上述第(2)段优先回报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按照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及本第(4)(b)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特别说明:如投资成本分摊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时应当兼顾投资成本分摊比例以及本协议约定上述收益分配的原则,确保两者不冲突,且可执行的基础上进行收益分配。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对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普通合伙人合理认定的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如不可区分或在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的情况下,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对于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的分配通常以现金进行,但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亦可以分配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分配。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6、非现金资产分配 (1)受限于本协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包含根据本协议约定延长的期限,下同)届满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并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之后,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非现金方式分配。 (3)如合伙企业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普通合伙人作出分配决定之日前二十(2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普通合伙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各合伙人同意,对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认定应当以前述方式进行。 (4)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转让登记、转让备案等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1、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首次交割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 2、合伙企业应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根据中国通用的财务准则作出,并以中文作为会计语言。特别的,如有限合伙人为缴纳税费需要,普通合伙人应依法配合提供其应纳税所得额依据。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全体合伙人履行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除非因合伙企业延迟收到被投资企业提交的必要财务报表而造成的合理延迟外,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应定期向各有限合伙人披露如下信息或提供如下报告: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三十(30)日内,向各合伙人提供上季度未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及季度运营报告; (2)于每年7月31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合伙企业该年上半年度运营报告(含该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运营报告应包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合伙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的总结; (4)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人将按照适用法律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的要求,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合伙企业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管理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涉及合伙企业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等。 (十二)一票否决权 瑞创未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创未来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有利于整合各方优势发掘投资机会,实现产业与资本的协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短期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未担任其任何职务。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续募集与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投资存在投资后无法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进展、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加强风险管控,降低投资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紫竹小苗朗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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